1月1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发布。意见分为10章共33条,提出未来5年和到2035年美丽中国建设的主要目标、重大任务和重大改革措施,是指导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本文特将《意见》的“一图读懂”政策解读及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转载如下。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资源压力较大、环境容量有限、生态系统脆弱的国情没有改变,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内生动力不足,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牢固,污染物和碳排放总量仍居高位,部分区域生态系统退化趋势尚未根本扭转,美丽中国建设任务依然艰巨。迈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需要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 意见提出到2027年和到2035年美丽中国建设的主要目标、重大任务和重大改革举措,这对于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为导向的美丽中国建设新格局,筑牢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态根基具有重大意义。 问:意见提出的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是什么? 答:在主要目标方面,锚定三个时间节点目标要求:到2027年,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国家生态安全有效保障,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形成一批实践样板,美丽中国建设成效显著。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全面形成,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显著提升,国家生态安全更加稳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展望本世纪中叶,生态文明全面提升,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形成,重点领域实现深度脱碳,生态环境健康优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实现,美丽中国全面建成。 同时,意见围绕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统筹推进重点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等领域内容,本着可行可达的原则,分别提出了到2027年和2035年的目标要求。 问:意见提出了哪些重点任务? 答:意见提出了以下方面的重点任务。 一是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统筹推进重点领域绿色低碳发展。 二是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细颗粒物控制为主线,大力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持续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持续推进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强化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 三是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制度建设。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 四是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健全国家生态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应对管理体系。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大力提升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风险。 五是打造美丽中国建设示范样板。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推进以绿色低碳、环境优美、生态宜居、安全健康、智慧高效为导向的美丽城市建设。统筹推动乡村生态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美丽乡村。 六是开展美丽中国建设全民行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持续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系列活动。 七是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强化激励政策,加强财税、金融、价格等支持。加强科技支撑,实施生态环境科技创新重大行动。加快实施减污降碳协同、生态保护修复等重大工程。 问:意见提出了哪些激励性政策举措? 答:意见从不同角度提出一揽子激励性政策举措,调动各方面共建共享美丽中国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改革创新方面。推行重点行业企业污水治理与排放水平绩效分级。加快构建环保信用监管体系。完善以农业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经济激励政策,支持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整县推进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利用。 市场机制方面。把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等纳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盘子。综合考虑企业能耗、环保绩效水平,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公众参与方面。探索建立“碳普惠”等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园区、企业、社区、学校等基层单位开展绿色、清洁、零碳引领行动。 科技支撑方面。创新生态环境科技体制机制,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生态环境领域大科学装置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创新平台。 问:如何抓好意见的组织实施? 答: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美丽中国建设的全面领导,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制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建立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 二是压实工作责任。制定分领域行动方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快形成美丽中国建设实施体系和推进落实机制,推动任务项目化、清单化、责任化,加强统筹协调、调度评估和监督管理。 三是强化宣传推广。推进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党员教育、国民教育体系。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生态文明宣传,发布美丽中国建设白皮书。 四是开展成效考核。适时将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过渡到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数据资产管理,更好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本文特转发《指导意见》原文,及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对记者提问的回答。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资〔2023〕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数据资产管理,更好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2023年12月31日 附件: 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正日益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现就加强数据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改革创新、系统谋划,把握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建立数据资产管理制度,促进数据资产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构建共治共享的数据资产管理格局,为加快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确保安全与合规利用相结合。统筹发展和安全,正确处理数据资产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资产开发利用的关系。以保障数据安全为前提,对需要严格保护的数据,审慎推进数据资产化;对可开发利用的数据,支持合规推进数据资产化,进一步发挥数据资产价值。 ——坚持权利分置与赋能增值相结合。适应数据资产多用途属性,按照“权责匹配、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利用充分”原则,明确数据资产管理各方权利义务,推动数据资产权利分置,完善数据资产权利体系,丰富权利类型,有效赋能增值,夯实开发利用基础。 ——坚持分类分级与平等保护相结合。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建立数据资产分类分级授权使用规范。鼓励按用途增加公共数据资产供给,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无偿使用,平等保护各类数据资产权利主体合法权益。 ——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探索多样化有偿使用方式。支持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有偿使用。加大政府引导调节力度,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强化政府对数据资产全过程监管,加强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 ——坚持创新方式与试点先行相结合。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数据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坚持改革于法有据,既要发挥顶层设计指导作用,又要鼓励支持各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 (三)总体目标。 构建“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多方共建”的数据资产治理模式,逐步建立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不断拓展应用场景,不断提升和丰富数据资产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推进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以及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通过加强和规范公共数据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探索公共数据资产应用机制,促进公共数据资产高质量供给,有效释放公共数据价值,为赋能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升级,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四)依法合规管理数据资产。保护各类主体在依法收集、生成、存储、管理数据资产过程中的相关权益。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经依法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将其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持有或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公共数据资源,作为公共数据资产纳入资产管理范畴。涉及处理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相关部门结合国家有关数据目录工作要求,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要求,组织梳理统计本系统、本行业符合数据资产范围和确认要求的公共数据资产目录清单,登记数据资产卡片,暂不具备确认登记条件的可先纳入资产备查簿。 (五)明晰数据资产权责关系。适应数据多种属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要求相衔接,落实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权利分置要求,加快构建分类科学的数据资产产权体系。明晰公共数据资产权责边界,促进公共数据资产流通应用安全可追溯。探索开展公共数据资产权益在特定领域和经营主体范围内入股、质押等,助力公共数据资产多元化价值流通。 (六)完善数据资产相关标准。推动技术、安全、质量、分类、价值评估、管理运营等数据资产相关标准建设。鼓励行业根据发展需要,自行或联合制定企业数据资产标准。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相关行业组织等参与数据资产标准制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配套建立公共数据资产卡片,明确公共数据资产基本信息、权利信息、使用信息、管理信息等。在对外授予数据资产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时,在本单位资产卡片中对授权进行登记标识,在不影响本单位继续持有或控制数据资产的前提下,可不减少或不核销本单位数据资产。 (七)加强数据资产使用管理。鼓励数据资产持有主体提升数据资产数字化管理能力,结合数据采集加工周期和安全等级等实际情况及要求,对所持有或控制的数据资产定期更新维护。数据资产各权利主体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机制,提升安全保护能力。支持各类主体依法依规行使数据资产相关权利,促进数据资产价值复用和市场化流通。结合数据资产流通范围、流通模式、供求关系、应用场景、潜在风险等,不断完善数据资产全流程合规管理。在保障安全、可追溯的前提下,推动依法依规对公共数据资产进行开发利用。支持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提升履职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公共数据资产授权运营和使用管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产使用情况等重要信息进行更新维护。 (八)稳妥推动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完善数据资产开发利用规则,推进形成权责清晰、过程透明、风险可控的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机制。严格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授权运营主体对其持有或控制的公共数据资产进行运营。授权运营前要充分评估授权运营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明确安全责任。运营主体应建立公共数据资产安全可信的运营环境,在授权范围内推动可开发利用的公共数据资产向区域或国家级大数据平台和交易平台汇聚。支持运营主体对各类数据资产进行融合加工。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产政府指导定价机制或评估、拍卖竞价等市场价格发现机制。鼓励在金融、交通、医疗、能源、工业、电信等数据富集行业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模式。 (九)健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体系。推进数据资产评估标准和制度建设,规范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加强数据资产评估能力建设,培养跨专业、跨领域数据资产评估人才。全面识别数据资产价值影响因素,提高数据资产评估总体业务水平。推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业务信息化建设,利用数字技术或手段对数据资产价值进行预测和分析,构建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标准库、规则库、指标库、模型库和案例库等,支撑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业务开展。开展公共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时,要按照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有关要求,强化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有效维护公共数据资产权利主体权益。 (十)畅通数据资产收益分配机制。完善数据资产收益分配与再分配机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依法依规维护各相关主体数据资产权益。支持合法合规对数据资产价值进行再次开发挖掘,尊重数据资产价值再创造、再分配,支持数据资产使用权利各个环节的投入有相应回报。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产治理投入和收益分配机制,通过公共数据资产运营公司对公共数据资产进行专业化运营,推动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和价值实现。探索公共数据资产收益按授权许可约定向提供方等进行比例分成,保障公共数据资产提供方享有收益的权利。在推进有条件有偿使用过程中,不得影响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相关方要依法依规采取合理措施获取收益,避免向社会公众转嫁不合理成本。公共数据资产各权利主体依法纳税并按国家规定上缴相关收益,由国家财政依法依规纳入预算管理。 (十一)规范数据资产销毁处置。对经认定失去价值、没有保存要求的数据资产,进行安全和脱敏处理后及时有效销毁,严格记录数据资产销毁过程相关操作。委托他人代为处置数据资产的,应严格签订数据资产安全保密合同,明确双方安全保护责任。公共数据资产销毁处置要严格履行规定的内控流程和审批程序,严禁擅自处置,避免公共数据资产流失或泄露造成法律和安全风险。 (十二)强化数据资产过程监测。数据资产各权利主体均应落实数据资产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分类分级原则,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落实数据安全保护制度,把安全贯彻数据资产开发、流通、使用全过程,提升数据资产安全保障能力。权利主体因合并、分立、收购等方式发生变更,新的权利主体应继续落实数据资产管理责任。数据资产各权利主体应当记录数据资产的合法来源,确保来源清晰可追溯。公共数据资产权利主体开放共享数据资产的,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和对外提供制度机制。鼓励开展区域性、行业性数据资产统计监测工作,提升对数据资产的宏观观测与管理能力。 (十三)加强数据资产应急管理。数据资产各权利主体应分类分级建立数据资产预警、应急和处置机制,深度分析相关领域数据资产风险环节,梳理典型应用场景,对数据资产泄露、损毁、丢失、篡改等进行与类别级别相适的预警和应急管理,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出现风险事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资产损失。支持开展数据资产技术、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鼓励开展数据资产安全存储与计算相关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跟踪监测公共数据资产时,要及时识别潜在风险事件,第一时间采取应急管理措施,有效消除或控制相关风险。 (十四)完善数据资产信息披露和报告。鼓励数据资产各相关主体按有关要求及时披露、公开数据资产信息,增加数据资产供给。数据资产交易平台应对交易流通情况进行实时更新并定期进行信息披露,促进交易市场公开透明。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所持有或控制的数据资产纳入本级政府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 (十五)严防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数据资产权利主体应建立数据资产协同管理的应用价值风险防控机制,多方联动细化操作流程及关键管控点。鼓励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和专业优势,有效识别和管控数据资产化、数据资产资本化以及证券化的潜在风险。公共数据资产权利主体在相关资产交易或并购等活动中,应秉持谨慎性原则扎实开展可研论证和尽职调查,规范实施资产评估,严防虚增公共数据资产价值。加强监督检查,对涉及公共数据资产运营的重大事项开展审计,将国有企业所属数据资产纳入内部监督重点检查范围,聚焦高溢价和高减值项目,准确发现管理漏洞,动态跟踪价值变动,审慎开展价值调整,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降低或消除价值应用风险。 三、实施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实施。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数据资产管理全过程各方面,高度重视激发公共数据资产潜能,加强公共数据资产管理。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推进数据资产管理的工作机制,促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联动,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强化央地联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探索将公共数据资产管理发展情况纳入有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十七)加大政策支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统一的数据资产标准和制度建设、数据资产相关服务、数据资产管理和运营平台等项目实施。统筹运用财政、金融、土地、科技、人才等多方面政策工具,加大对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数据资产管理运营的基础设施、试点试验区等扶持力度,鼓励产学研协作,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向数据资产领域。 (十八)积极鼓励试点。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结合,形成鼓励创新、容错免责良好氛围。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行业和企业先行先试,结合已出台的文件制度,探索开展公共数据资产登记、授权运营、价值评估和流通增值等工作,因地制宜探索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有效路径。加大对优秀项目、典型案例的宣介力度,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和流通增值。鼓励地方、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促进数据资产相关标准、技术、产品和案例等的推广应用。 问:请简要介绍《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请向上滑动阅览 答:中国是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超过50万亿元,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达到41.5%,位居世界第二位。数据已成为第五大生产要素。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正日益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党中央高度重视数字中国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对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作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推进数据资产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有序培育数据资产评估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等要求。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进一步指出要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开展数据资产计价研究等。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为数据资产管理研究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财政部高度重视数据资产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数据资产管理工作,印发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出台了《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已在社会上形成广泛共识。但数据资产仍面临高质量供给明显不足、合规化使用路径不清晰、应用赋能增值不充分等难点,亟需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通过出台指导性文件对数据资产管理进行引导规范。 为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财政部制定《指导意见》,明确了数据的资产属性,提出依法合规推动数据资产化,平等保护各类主体数据资产合法权益,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将依法合规持有或控制的、具有资产属性的公共数据资源纳入资产管理范畴,进一步创新数据资产管理方式方法,加强数据资产全流程管理,严防数据资产应用风险等,更好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可以说,制定《指导意见》既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现实要求。 问:《指导意见》主要遵循哪些原则? 请向上滑动阅览 答:《指导意见》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确保安全与合规利用相结合。统筹发展和安全,正确处理数据资产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资产开发利用的关系。以保障数据安全为前提,对需要严格保护的数据,审慎推进数据资产化;对可开发利用的数据,支持合规推进数据资产化,进一步发挥数据资产价值。 二是坚持权利分置与赋能增值相结合。适应数据资产多用途属性,按照“权责匹配、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利用充分”原则,明确数据资产管理各方权利义务,推动数据资产权利分置,完善数据资产权利体系,丰富权利类型,有效赋能增值,夯实开发利用基础。 三是坚持分类分级与平等保护相结合。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建立数据资产分类分级授权使用规范。鼓励按用途增加公共数据资产供给,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无偿使用,平等保护各类数据资产权利主体合法权益。 四是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探索多样化有偿使用方式。支持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有偿使用。加大政府引导调节力度,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强化政府对数据资产全过程监管,加强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 五是坚持创新方式与试点先行相结合。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数据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坚持改革于法有据,既要发挥顶层设计指导作用,又要鼓励支持各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 问:《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请向上滑动阅览 答:针对当前数据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要以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红利、充分释放数据资产价值为目标,以推动数据资产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主线,有序推进数据资产化,加强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更好发挥数据资产价值。《指导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实施保障等三方面十八条内容。 一是明确工作原则,即坚持确保安全与合规利用相结合、坚持权利分置与赋能增值相结合、坚持分类分级与平等保护相结合、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创新方式与试点先行相结合。 二是确定主要任务,包括依法合规管理数据资产、明晰数据资产权责关系、完善数据资产相关标准、加强数据资产使用管理、稳妥推动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健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体系、畅通数据资产收益分配机制、规范数据资产销毁处置、强化数据资产过程监测、加强数据资产应急管理、完善数据资产信息披露和报告、严防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等12方面内容。特别对具有国有属性的公共数据资产管理作出针对性规定,更好对相关主体管好用好公共数据资产提供政策指导。 三是强化实施保障,包括加强组织实施、加大政策支持、积极鼓励试点等。 问:关于《指导意见》有哪些需要说明的事项? 请向上滑动阅览 答:一是关于《指导意见》的范围。《指导意见》是针对数据资产这一大类资产作出的指导性规定,不区分持有主体。当前,数据要素、数据资源、数据资产、数据产品等概念使用较为混乱,存在不规范、不统一问题。数据资产区别于普通资产,在管理模式上与数据的管理有所差别。要管好用好数据资产,首先要对数据资产进行统一界定并提出总体指导要求。无论持有数据资产的主体是企业还是行政事业单位,都应在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上,需遵循财务会计管理、资产评估管理等共性要求,对其持有的数据资产进行规范管理。考虑到公共数据资产具有国有或公共属性,为避免资产流失和公共安全风险,《指导意见》在对全口径数据资产作出共性指导的基础上,有侧重地针对公共数据资产管理作出单独规范要求。 二是关于数据资产的权益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按规定受到保护;《数据安全法》提出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各类主体依法依规采集加工的各类数据形成的数据资产,由于前期投入了大量成本,要保护其在依法收集、生成、存储、管理数据资产过程中的相关权益。涉及个人信息的,要依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数据二十条”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为此,《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保护各类主体在依法收集、生成、存储、管理数据资产过程中的相关权益。落实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权利分置要求,加快构建分类科学的数据资产产权体系。 三是关于加强数据资产全流程管理。创新数据资产管理方式方法,既能更好保护各方权益,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指导意见》基于全链条管理理念和资产管理共性要求,明确了数据资产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明晰数据资产权责关系、加强使用管理、健全价值评估、畅通收益分配、规范销毁处置以及完善披露报告等。针对数据资产可复制、非排他、边际报酬递增等特性,将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更新维护、授权运营、完善定价、过程监测、应急管理等要求,嵌入数据资产管理全流程。 四是关于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提出有序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开展政府数据授权运营试点,鼓励第三方深化对公共数据进行增值开发利用,提升各行业各领域运用公共数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等部署要求。公共数据是数据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国民经济发展方方面面,蕴藏着巨大的经济社会价值,其开发利用以及市场化配置意义重大。2022年以来,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由研究部署迈入落地实施阶段。按照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提升履职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公共数据资产授权运营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授权运营主体对其持有或控制的公共数据资产进行运营。 五是关于严防数据资产管理潜在风险。统筹发展和安全,安全是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指导意见》明确将安全贯穿数据资产管理全过程,涉及处理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提出数据资产权利主体要在遵循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上,严格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稳妥推进数据资产化以及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在价值应用方面,进一步提出要通过合理程序避免虚增公共数据资产价值,在推进有条件有偿使用过程中,不得影响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相关方要依法依规采取合理措施获取收益,避免向社会公众转嫁不合理成本等要求。 复制搜一搜分享收藏划线 人划线
导 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近日联合印发《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提出到 2026 年,我国绿色建材年营业收入超过 3000 亿元,2024—2026 年年均增长 10%以上。总计培育 30 个以上特色产业集群,建设 50 项以上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政府采购政策实施城市不少于 100 个,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达到12000 张,绿色建材引领建材高质量发展、保障建筑品质提升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到 2030 年,绿色建材全生命周期内“节能、减排、低碳、安全、便利和可循环”水平进一步提升,形成一批国际知名度高的绿色建材生产企业和产品品牌。本文特转发《方案》原文、一图读懂和有关工作人员答记者问,帮助读者全面解读。 关于印发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23〕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现将《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3年12月29日 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绿色建材产品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资源能源消耗少,生态环境影响小,具有“节能、减排、低碳、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高品质建材产品。发展绿色建材是建材工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方向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选择,是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国绿色建材生产规模不断扩大,质量效益不断提升,推广应用不断加强,但全生命周期的绿色低碳和智能制造水平尚需进一步提升,工程选用和市场消费动力不足。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部署,为进一步加快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建材工业绿色化转型,推动绿色建材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强化支撑服务能力,提升全产业链内生力、影响力、增长力、支撑力,加速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 2026 年, 绿色建材年营业收入超过 3000 亿元,2024—2026 年年均增长 10%以上。总计培育 30 个以上特色产业集群,建设 50 项以上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政府采购政策实施城市不少于 100 个,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达到12000 张,绿色建材引领建材高质量发展、保障建筑品质提升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到 2030 年,绿色建材全生命周期内“节能、减排、低碳、安全、便利和可循环”水平进一步提升,形成一批国际知名度高的绿色建材生产企业和产品品牌。 三、重点任务 (一)推动生产转型,提升产业内生力 1.加快生产过程绿色化。强化工艺升级、能源替代、节能降耗、资源循环利用等综合性措施,实现污染物和碳排放双下降。实施技术改造,有序推动水泥行业超低排放设施建设,持续发布细分行业碳减排技术指南,支持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玻璃纤维及制品等重点行业开展节能降碳减污技术集成应用。优化用能结构,推进现有燃煤自备电厂(锅炉)清洁能源替代,稳妥推动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窑炉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提高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比例,提升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鼓励氢能、生物质燃料、垃圾衍生燃料等替代能源在水泥等工业窑炉中的应用。推动清洁生产,鼓励企业从源头控制资源消耗,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排放,争创环保绩效A、B 级或绩效引领性企业,加快企业运输结构调整,推动短距离运输采用封闭皮带廊道、管道、新能源车辆等方式。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创建“无废企业”,提升固体废弃物利用水平,逐步扩大工业固体废弃物在绿色建材中的使用范围。以“零外购电、零化石能源、零一次资源、零碳排放、零废弃物排放、零一线员工”的“六零”工厂为目标,组织企业“揭榜挂帅”,开展技术攻关和节能降碳技术集成应用,建设“一零”试点工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速生产方式智能化。持续推动建材行业智能制造发展,加快推进绿色建材全产业链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促进绿色建材智能化生产、规模化定制、服务化延伸。加快推动绿色建材产业与工业互联网网络体系融合,鼓励骨干企业打造联通上下游企业的网络化协作平台,促进数据互通和标识解析,实现资源共享、协同制造和协同服务。鼓励建材企业联合软件开发商、装备制造商开展国产化替代技术攻关,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行业特点的专业工业软件和智能装备,并推进适应性改造与规模化应用。遴选并发布一批建材行业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深化生产制造过程的数字化应用,提高产品性能及质量稳定性。基于智能制造,推广多品种、小批量绿色建材产品柔性生产模式,更好适应定制化差异化需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3.推进产业发展协同化。加快绿色建材产业集群培育,鼓励有条件地区结合本地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因地制宜、因业布局,发展具有特色的绿色建材集群,构建绿色产业链、供应链。支持各地推动建设以绿色建材为主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鼓励在尾矿、废石、废渣、工业副产石膏等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农业固体废弃物较为集中的地区,建立耦合发展的绿色建材园区,鼓励创建“无废园区”。引导建材企业发挥“城市环境净化器”作用,支持水泥企业利用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的协同处置项目应针对新增的二噁英、重金属等废气污染物配套高效污染治理设施,在满足设备运行要求和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支撑城市应急处置需求。培育核心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综合性绿色建材企业,发挥其在产品创新、技术攻关、要素聚合、上下游协作、生态营造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中小企业培育,支持在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门窗制品、防水保温材料等领域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三品”行动,提升产业影响力 4.开展品种培优。推动建材产品升级,加快水泥、平板玻璃等基础原材料的低碳化、制品化发展,墙体材料、保温材料等建材制品的复合化、轻型化发展,顶墙地材料、装饰板材等装饰装修材料的功能化、装配化发展。围绕低碳零碳负碳工程、绿色低碳建造等需求,发展新型低碳胶凝材料、低(无)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材料、相变储能材料、固碳材料、全固废胶凝材料等新型绿色建材。围绕城市更新改造需求,发展适用于装配式装修、海绵城市、“无废城市”、地下管廊和生态环境修复等不同应用场景的部品化、功能性绿色建材产品。围绕农房绿色低碳建设需求,发展性价比高、符合区域消费习惯的绿色建材。(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品质强基。鼓励企业建立满足绿色建材生产的全过程控制及质量管控体系,开展先进标准对标,严格生产工艺规范,全面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企业开展质量管理能力评价,开展绿色建材质量标杆遴选,激励企业向卓越质量攀升。强化对绿色建材产品和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加大水泥、安全玻璃、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含 VOCs原辅材料、人造板及木质地板、竹质建材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强化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产品质量抽查,加强假冒伪劣产品查处惩罚力度。对建材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筛查、评估,并实施淘汰、替代和去除,推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化学物质在建材中的应用。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质量分级评价体系建设,推动建立质量分级、应用分类的市场化采信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扩大品牌影响。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品牌宣传周、交流对接会等活动,围绕消费者关注的装饰装修材料,编制绿色建材品牌发展报告,发布年度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支持有条件地区创建“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创新模式举办绿色建材产品展会、场景体验交流会等活动,打造一流的绿色建材区域品牌。鼓励企业加大品牌建设投入,创新品牌传播模式,构建优质服务体系,培育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商标品牌,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不断增强国际社会对绿色建材的品牌认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应用拓展,提升产业增长力 7.促进建设工程应用。强化绿色建筑中绿色建材选用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零碳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建筑类型开展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建设,鼓励公共采购和市场投资项目扩大绿色建材采购范围、加大采购力度。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城市范围,完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优化绿色建材采购、监管和应用的管理制度,对相关绿色建材产品应采尽采、应用尽用。推动绿色建材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应用,提高工程项目中低碳水泥、高性能混凝土等绿色建材的应用比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8.深化绿色建材下乡。研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绿色建材下乡活动,探索由“绿色建材产品”下乡向“绿色建材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特色乡村建设服务商”下乡转变。支持各地引导生产企业、电商平台、卖场商场等参与活动,鼓励骨干生产企业制定线上线下优惠促销措施,为消费者提供性价比更高的产品。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建设示范工程,强化典型示范、特色示范,结合现代宜居农房、农房节能改造、现代农业设施等项目建设,推广新型建造方式,培育绿色建材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推动绿色建材助力农房质量提升。鼓励各地针对不同区域农村建筑特点,打造一批适合本地农村消费者的特色乡村建设服务商,营造留住“乡愁”的美好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9.引导绿色消费。创新消费模式,鼓励生产企业联合房地产、建筑设计、装饰装修企业提供绿色建材产品菜单式、定制化应用方案,探索装饰装修一体化服务新模式。鼓励流通企业依托卖场、家装企业、设计公司、线上平台等加强商业化布局,组织巡展、促销、推介等活动。鼓励电商平台设立绿色建材产品专区,对参与绿色建材下乡活动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鼓励家居体验馆、生活馆等新零售模式向社区和农村下沉,满足消费者多样化、个性化需求。鼓励实施绿色装修,使用陶瓷薄砖和节水洁具、环境友好型涂料、适老型建材产品、高性能防水和密封材料等绿色建材,推行干式墙(地)面、整体卫浴和厨房等模块化部品应用。加大低(无)VOCs 含量涂料、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替代力度,室外构筑物防护设施推广使用低(无)VOCs 含量涂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夯实行业基础,提升产业支撑力 10.优化创新机制。鼓励建立以绿色建材为特色的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等,完善产业所需的公共研发、技术转化等平台。推动建立区域和行业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加强试验检测、信息服务、创新成果产业化等公共服务供给。支持绿色建材发展基础较好地区围绕产品的部品化、功能性和资源的循环利用建立绿色建材创新中心。支持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联合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围绕节能减污降碳工艺装备、结构功能一体化产品,磷石膏、赤泥等复杂难用固体废弃物生产绿色建材产品等开展攻关。鼓励大企业发布技术创新榜单,中小企业揭榜攻关,形成协同创新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完善标准体系。根据绿色建材产业发展情况,制修订绿色建材评价标准,适时评估绿色建材相关标准实施情况,加强水泥、平板玻璃、防水材料、节能门窗等产品强制性标准宣贯。完善检测方法标准,健全绿色建材中固体废弃物使用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含量相关标准体系。编制建材产品使用说明书,加快推进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标准协同发展,扩大建筑工程用绿色建材选用范围。建立产品追溯标准体系,重点开展水泥、防水材料等产品追溯标准编制。研究建立绿色建材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完善绿色建材碳足迹、碳标签及低碳技术评价验证标准体系,研究编制“六零”工厂评价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认证支撑。持续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进一步扩大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完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加强认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强化认证监管工作,规范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活动。完善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建设绿色建材碳足迹背景数据库,规范碳足迹评价活动,开展绿色建材认证评价、检验检测、推广应用等服务,加快绿色建材产品目录、绿色产品标识认证信息、采信应用等数据的互联互通互认,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效果评价,加快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推广应用。加大绿色建材认证等方面国际合作,推动碳核算、碳足迹等领域互认。(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四、保障措施 13.加强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工作落实。各地要加强政策衔接,配套相关支持措施,创造有利于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要加强对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趋势的研究和分析,积极开展成果交流、品牌评价、产品推介等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做好上下游对接。(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 14.完善政策支撑。充分利用首台(套)、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等渠道,支持绿色建材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完善有利于建材行业绿色低碳发展的差别化电价政策,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发展绿色金融、转型金融,支持绿色建材企业发展。支持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建材产业发展基金。鼓励有条件地区对绿色建材生产项目和应用示范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推动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大宣传推广。及时总结绿色建材发展经验,充分发掘各地区和企业的典型经验和成功案例。采取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六零绿色建材日”、绿色建材系列报道等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绿色建材高质量发展的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经验做法,持续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使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成为全社会自觉行动。(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有关部门参加)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和国务院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对建材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做出总体部署,为推动绿色建材产业发展指明了工作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绿色建材产品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资源能源消耗少,生态环境影响小,具有“节能、减排、低碳、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发展绿色建材是建材工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方向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选择,是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路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指导未来三年乃至更长一段时间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前我国绿色建材发展情况如何? 目前,我国绿色建材产业规模不断扩大,质量效益不断提升。一是产业规模快速增长,2023年预计绿色建材营业收入超过2000亿元,同比增长约10%。二是产业集群发展迅速,以建筑卫生陶瓷、新型建材和石材等为主要业务的产业园区或聚集区在全国范围内已达100余家,培育了9个绿色建材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三是产品种类持续丰富,适用于装配式建筑、装配式装修、海绵城市和生态环境修复等不同应用场景的部品化、功能化绿色建材产品不断涌现。四是应用范围不断拓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试点省份达到12个,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城市达到48个。五是标准认证逐步完善,率先建立了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已制定建筑门窗、卫生洁具、防水材料等58种产品绿色建材评价标准,2023年底绿色建材认证证书总数超过9500张。 总体而言,我国绿色建材产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企业绿色低碳和智能制造水平尚需进一步提升,绿色建材工程选用和市场消费动力尚显不足,未能形成高效的政策引导机制,迫切需要统一全社会思想,汇聚各方面力量,形成政策支持合力,共同推动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怎样理解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 《实施方案》从产业规模、特色集群培育、推广应用、产品认证等方面,立足行业发展基础,加强与当前工作衔接,提出绿色建材2026年和2030年的发展目标。 到2026年,绿色建材全年营业收入超过3000亿元,2024—2026年年均增长10%以上。培育30个以上特色产业集群,建设50项以上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政府采购政策实施城市不少于100个,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达到12000张,绿色建材引领建材高质量发展、保障建筑品质提升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四、发展绿色建材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发展绿色建材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统筹推进,绿色建材产业发展必须从生产、产品、应用等产业发展多个环节着手,加快上下游协同发展;二是坚持双轮驱动,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完善绿色建材发展政策体系,强化支撑服务能力,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促进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是坚持创新引领,优化创新机制,推动绿色建材新产品研发和现有产品升级,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五、《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4项任务、3项措施”。 4项任务是指《实施方案》围绕绿色建材生产、产品、应用和支撑四个维度,提出了“推动生产转型,提升产业内生力;实施‘三品’行动,提升产业影响力;加快应用拓展,提升产业增长力;夯实行业基础,提升产业支撑力”四方面重点任务。 3项措施是指《实施方案》提出了“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政策支撑、加大宣传推广”三方面保障措施。 六、怎样理解推动生产转型任务? 推动生产转型是提升绿色建材产业内生力的根本途径。建材行业是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重点行业,背负着节能降碳的重担,只有强化绿色低碳导向,推进生产过程绿色化、智能化、协同化转型,才能筑牢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根基。 《实施方案》提出要重点推动以下工作:一是加快生产过程绿色化,强化工艺升级、能源替代、节能降耗、资源循环利用等综合性措施,实施技术改造,优化用能结构,推动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二是加速生产方式智能化,加快推进绿色建材全产业链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促进绿色建材智能化生产、规模化定制、服务化延伸。三是推进产业发展协同化,加快绿色建材产业集群培育,建立耦合发展的绿色建材园区,培育核心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综合性绿色建材企业。 七、怎样理解实施“三品”行动任务? 实施“三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是提升绿色建材产业影响力的必由之路。我国水泥、平板玻璃等多种产品产量常年位居世界第一,但品质品牌与体量不完全匹配。产业发展必须摒弃追求规模扩张的粗放发展模式,聚焦需求结构的转变,不断丰富产品品种、持续提高产品品质、精心打造产品品牌,加快转向追求质量效益的集约发展模式。 《实施方案》提出要重点推动以下工作:一是开展品种培优,围绕低碳零碳负碳工程、城市更新改造、农房绿色低碳建设等需求,发展不同应用场景的绿色建材产品。二是推动品质强基,推动企业开展质量管理能力评价,强化对绿色建材产品和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质量分级评价体系建设。三是扩大品牌影响,支持有条件地区打造一流的绿色建材区域品牌,鼓励企业加大品牌建设投入,培育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商标品牌。 八、怎样理解加快应用拓展任务? 加快应用拓展是提升产业增长力的核心要素。通过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有助于强化产品与应用良性互动,加快产业链各环节有机协同,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高水平动态平衡。 《实施方案》提出要重点推动以下工作:一是促进建设工程应用,强化绿色建筑中绿色建材选用要求,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城市范围。二是深化绿色建材下乡,探索由“绿色建材产品”下乡向“绿色建材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特色乡村建设服务商”下乡转变。三是引导绿色消费,探索装饰装修一体化服务新模式,鼓励电商平台设立绿色建材产品专区,鼓励实施绿色装修。 九、怎样理解夯实行业基础任务? 夯实行业基础是提升产业支撑力的重要保障。推动创新平台、标准认证等基础建设,有利于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互促发展,有效提升绿色建材产业整体效能,塑造创新发展的引领态势和竞争新优势。 《实施方案》提出要重点推动以下工作:一是优化创新机制,完善产业所需的公共研发、技术转化等平台,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二是完善标准体系,制修订绿色建材评价标准,完善检测方法标准,推动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标准协同发展。三是强化认证支撑,进一步扩大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范围,完善认证监督制度,加快绿色建材产品认证。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 备受期待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即将全面启动。这将成为我国碳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注入强大推动力。 为了深入解读这一机制的运行原则,领会这一机制的战略考量和政策用心,推动全社会更加积极主动参与到减排活动中去,日前,新京报零碳研究院联合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共同推出主题为“‘碳’路未来,推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会。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副主任马爱民就去年10月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权威解读,并解答了8个关键提问。 01 都有什么要求 需要把握以下原则性要求 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和自愿的原则。 项目业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 交易主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依照本办法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交易的主体跟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不同的是增加了自然人,需要等国家主管部门适时出台具体规定,届时符合规定的自然人可参与CCER交易。 第三方机构:审定与核查机构纳入认证机构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关于认证机构的规定,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符合办公场所、无失信记录等条件。 公众参与:个人或机构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针对项目和减排量公示提出意见,发挥监督的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管理体制:原来的暂行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发改委一个部门发布的,这次是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 方法学管理:未来方法学将会由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发布,不再是过去的备案形式。 02 首批发布的四个方法学是如何产生的 360多份方法学建议中通过遴选评估和修改完善出的首批 2023年10月份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四个方法学是这样产生的:2023年3月份,生态环境部向全社会发布了征集方法学建议的通知,请大家提供方法学的建议,社会各界表现出很大的积极性,先后收到了360多份方法学建议,涉及非常广的范围;经过多轮的专家评审,从中筛选出一部分我们认为要优先发布的方法学——需要说明的是,最后发布的方法学并不是最初征集到的某个方法学建议,是在征集到的这些同领域类似方法学建议的基础上(因为同一个领域可能有多家机构提出了多个类似的方法学),综合吸取了各个方法学的优点,组织专家团队不断修改完善制定完成的。 目前,生态环境部已经公布了第一批方法学,未来会根据新情况陆陆续续制定并发布。之所以有一个先后发布的顺序是因为,征集到的300多个方法学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修订工作,需要一个过程。 03 为什么是这四个方法学 与其额外性要求密切相关。已经公布的四个方法学,有两个可再生能源的,并网光热发电和并网海上风力发电;还有两个碳汇的,造林碳汇和红树林营造。两个可再生能源的方法学,到底如何选出来的?过去我们做的很多项目绝大部分来自可再生能源领域,但目前可再生能源领域发展跟十年前已有很大区别,现在很多可再生能源项目已不符合额外性的要求。之所以选择并网光热发电和并网海上风力发电,跟它们的额外性要求密切相关。尽管当前的光电发展规模很大,且发展得很快,但光热发电项目还很少,已经成的项目好像不到十个,已批准在建设的大概也就几十个项目,项目整体较少。并网海上风力发电与陆上的风电相比,成本和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存在障碍,明显比陆上的风力发电成本更高、障碍更多,所以相对来说这两个领域有明显的额外性。 碳汇的两个部分,一个是林业碳汇,社会上近年来呼吁比较高的,而且考虑到了未来实现碳中和目标的要求。要实现碳中和目标就要真正能中和已经排放的温室气体,不是可再生能源的减排量,因为可再生能源的减排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减排量,而是避免排放的量,这不能用于中和。基于这些考虑,碳汇项目肯定是自愿减排项目的重点。但是对林业碳汇来讲,有造林碳汇、森林经营碳汇,优先选择了造林碳汇,森林经营碳汇可能会潜力、体量更大一些,但相对来说更复杂。 另外就是红树林营造。红树林在我国总体上能够适应的地域范围并不太多,面积不大,减碳潜力不大,但红树林凭借很强的碳中和性而具备强大的生态保护作用,这是把它纳入方法学的一个重要目的。 04 项目审定与登记有什么要求 设计—审定与核查—登记—形式审核 项目审定与登记有一些程序性的安排。 1)项目设计,项目业主要把项目设计文件发送到我们的注册登记管理系统上,并在这个系统上进行公示; 2)审定与核查,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具体事项进行审定,并出具项目审定报告,上传至注册登记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 3)项目登记,项目业主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时,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项目申请表和审定与核查机构上传的项目设计文件、项目审定报告,并附具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 4)技术审核,注册登记机构对项目业主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项目登记情况以及项目业主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不予登记,并告知项目业主。 05 减排量如何登记与核算 项目和减排量分开登记,注意两个时间节点 《办法》把减排量分成了项目的登记和减排量登记两个步骤。项目一旦登记成功,就可以产生减排量。项目的减排量限定在2020年9月22日之后,在此之前产生的不能登记。同时规定,每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该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5年以内,也就意味着对减排量来说,应该不超过5年,一旦超过了5年,就不能登记了。 项目业主要按照统一的方法学对于项目的减排量进行核算,并且要委托专业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对减排量进行核查,同时还要对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对项目实施的情况制定检查计划确保项目减排量相关数据是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的。这就要求保证数据的质量,项目减排量同样要对全社会公示。审定核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减排量进行核算,符合条件的出具减排量核算报告,并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向社会公开。 在这之后项目业主可以提出减排量的登记,并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项目减排量申请表和审定与核查机构上传的减排量核算报告、减排量核查报告,并附具对减排量核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在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确认之后,予以登记。 06 为什么要“双承诺” 弱化政府审批色彩的同时需提高数据质量 业主单位及第三方机构都需要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承诺。这是跟以往相比不一样的地方。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要求,主要因为在这一轮的改革中非常关注项目数据的质量。过去几年中,之所以花了这么长时间来修改这样一份文件,很大的一个原因在于,随着CCER成为全国碳市场有效的减排机制,就要求CCER减排量的质量能够与全国碳市场上碳配额的数据质量相比。因此,这一方面要求CCER有更高的质量,但另一方面,按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要从程序上取消政府审批的环节,更多地依靠市场主体的自律,包括第三方核查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这样就带来了一个矛盾,就是要求确保更高减排数据质量的同时,去弱化政府的审批色彩。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压实项目业主与第三方机构的责任,通过给他们提出更高的要求来保证项目的质量。 07 审定与核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是什么 为审定核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没有了政府批准、审批的过程,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就更加突出。所以,《办法》专门一章是关于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的,并设置了审定与核查技术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作用主要是协调解决审定与核查有关技术问题,研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提升审定与核查活动的一致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审定与核查活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一旦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技术性的问题或者有一些技术性的争议,就由这个委员会来负责。审定与核查机构之前施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并公布审定与核查机构需求信息,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申请进行评审,经审核并征求生态环境部同意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所以,市场监管总局对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审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来执行的,不是新增审批的事项。同时,审定与核查机构按照规定每年需要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出具报告,供大家来对它所提供的市场服务进行评价。 这是《办法》中规定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对办公场所、人员、制度、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办法》确定了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各自应该发挥的作用: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包括项目的业主、审定与核查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等不同监管对象——各级各个部门需要承担的具体工作。 08 自愿减排为什么受强制性法律责任约束 鼓励自愿减排,但需确保机制精准 法律责任是《办法》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因为自愿减排交易,自愿体现在开展的项目和交易上,但是一旦做了,在接受监督管理、承担法律责任上就不是自愿的问题了,这是一种强制性的责任。这个办法中规定项目业主、审定与核查机构、交易主体,乃至各级管理部门,包括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如果有违法违规行为,就违反了这个《办法》。一旦有违反这个《办法》规定的,就要采取措施。而措施是有多样化的,包括行政处罚,比如批评、警告,严重一些的项目可能会被注销,撤销对于它的减排量的登记,当然还有一些其他措施,包括罚款。限于一个部门规章的性质,罚款的数额比较小,最多也就20万元——当然罚款不是主要的措施。 去年10月2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通知,由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承担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等工作,由北京绿色交易所提供集中统一交易与结算服务。这个通知明确,在2017年3月以前已经备案的CCER项目,可以在2024年底以前用于全国碳市场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2024年底是最后使用的时限,2025年以后,只能按照这个办法产生自愿减排量。2025年之前,则会新的CCER和旧的CCER并存。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实施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导则》)。本推送特转发《实施导则》的“一图读懂”及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答记者提问,并附《实施导则》全文,点击即可下载: 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实施导则(试行).pdf 问:请问制定《实施导则》的意义和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党的二十大指出,要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EOD模式创新,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成为生态环境促进稳增长、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制定《实施导则》有利于引导EOD模式规范实施,行稳致远。 EOD模式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项目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探索协同推进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新路子。《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鼓励将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权益挂钩,提出要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利益导向机制,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EOD模式通过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发展品质,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实现产业的增值溢价,从项目层面践行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EOD模式是生态环境治理模式的重大创新。生态环境治理属于公益性事业,投入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面临着总体投入不足、投融资渠道不畅、自我造血功能不足、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创新环境治理模式,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推进EOD模式项目试点,通过市场化、多元化方式,促进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EOD模式将生态环境治理作为产业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治理成效为产业开发带来增量收益,并依靠产业收益反哺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有效缓解了政府投入压力,并有利于企业(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参与项目投入,在不依靠政府投入的情况下实现区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有效破解了生态环境治理融资难的瓶颈。 EOD模式是发展绿色金融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和投融资模式创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完善经济政策。健全价格、财税、金融等政策,激励、引导各类主体积极投身生态文明建设。《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等政策,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领域。EOD模式是通过生态环境治理,引导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为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精准投入提供了重要途径。 《实施导则》是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EOD模式的现实需要。随着各地方需求的增加和社会高度关注,各方面对EOD模式的理解不到位,存在项目内容和投资盲目扩大、政策把握不精准、项目质量不高、项目落地难等问题,亟需制定相应的规范文件进行指导,帮助地方提升项目谋划能力和实施可行性,防范各种风险,推进EOD模式行稳致远。 问:EOD模式实施的进展和效果如何? 答:自2021年4月和2022年4月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同意实施两批94个EOD试点项目以来,EOD项目广受社会关注,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我部印发《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管理规程》,建成国家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管理系统,发布《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试行)》,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10家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推进金融资金精准投入。 二是各地结合实际开展政策创新。安徽、福建、江苏、山东、浙江、湖北、广西等省份相继开展省级EOD试点,纷纷出台创新政策。江苏省对EOD项目优先提供“环保贷”“环保担”支持,省财政给予资金奖励。广西开发“桂惠贷-生态贷”,贴息比例为3%,贴息一年,最高可贴息500万元。安徽、福建等省对EOD项目予以绿色金融倾斜支持,优先给予要素保障。 此外,多个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融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与金融机构密切合作,助力绿色发展的良好氛围已初步形成。 问:制定《实施导则》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实施导则》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作用,以项目全过程管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 做到三个明确。一是明确实施流程。建立EOD项目从谋划、实施到评估的全过程管理流程,指导地方开展EOD项目。二是明确实施要点。结合EOD实施流程和核心要义,提出项目谋划、方案设计、主体确定、项目实施、评估监督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指导EOD项目规范实施。同时为指导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配套制定《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细化各项要求。三是明确职责分工。明晰项目组织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及其责任分工,以及试点期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金融部门等在EOD项目实施中的具体任务内容,落实各方职责。 坚持五项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当地生态环境问题,聚焦重点、实事求是。二是坚持增值反哺。确保公益性生态环境治理与关联产业互为条件,并实现项目资金自平衡。三是坚持整体实施。一个项目实施主体,一个整体项目,一体化统筹推进。四是坚持市场运作。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作用,市场主体是项目实施主体,政府为项目实施提供服务和保障。五是坚持守正创新。依法合规推进项目实施,探索政策、机制、措施等创新实践。 问:推进EOD项目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严守EOD模式核心要义。EOD模式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项目实践,有利于积极稳妥推进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有效实现。EOD模式具有明确的特征标准和严格的适用条件:一是生态为基,提质增效。识别实施紧迫性强、生态环境效益高的公益性生态环境问题,并确保项目实施后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并持续向好。二是深度融合,互为条件。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开发之间须密切关联,深度融合。生态环境改善能够有效提升关联产业开发品质和价值,两者相互促进、互为条件、彼此受益。三是增值反哺,项目平衡。EOD项目通过关联产业增值收益平衡生态环境治理投入,在项目层面实现产业发展增值反哺生态环境治理,不依靠政府资金投入即可达到项目资金自平衡。四是市场运作,一体实施。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和“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的原则,生态环境治理与关联产业开发作为整体项目由一个市场主体一体化实施,投资和收益主体一致。 确保生态环境精准施治。EOD项目要选择对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支撑作用大、实施必要性强、工作基础好、生态环境效益显著的公益性生态环境治理内容。要充分衔接本地区现阶段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重点聚焦1—2个生态环境要素,切实发挥生态环境治理对产业开发的增值作用。 强化关联产业增值反哺与项目平衡。生态环境治理应与关联产业内容深度融合,空间临近或形成上下游产业链关系,互为条件,作为整体项目统筹实施。关联产业应是与生态环境治理关联性强、发展空间大、环境污染小、市场预期好、项目收益佳、反哺能力强的特色优势产业。 明确参与各方权责关系。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作为项目组织主体,负责组织领导、项目谋划、统筹协调、督促推进、评估指导等工作。市场主体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的原则,负责项目落地实施、运维经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约定的要求,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治理责任。项目涉及的用地、用海、资源能源、环境权益、人才技术等要素须得到有效保障,且能够集聚到项目实施主体。统筹交通、信息、品牌等相关资源为产业发展综合赋能,提升项目增值空间。 守正创新,积极稳妥推进模式创新。试点期间,以推进项目落地、总结实施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为重点,强化项目质量,不追求项目数量和规模,严格落实EOD项目实施要求。对各地开展数量进行严格控制,对省级试点严格要求,不降低标准,不放松要求。项目实施中要严格落实项目立项、招投标、投融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资源开发、资产处置、资金使用、债务管控等相关法规政策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问:近期推进EOD有何打算? 答:一是组织开展政策宣贯和技术培训,提升对EOD模式的正确理解和理性认识,增强EOD项目谋划和实施能力。二是坚持试点先行原则,从严把控,稳妥推进EOD项目入库和实施。三是开展项目跟踪调研和技术指导,总结推广一批典型案例。四是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研究完善有利于EOD项目实施的政策。
为全面有效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相关决议的要求,12月29日,中国正式向《公约》秘书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四次国家信息通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三次两年更新报告》。两份报告生动反映了我国“十三五”期间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行动以及取得的进展成效,展现了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中作出的积极贡献。 《第四次国家信息通报》内容包括国情及机构安排,2017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气候变化影响与适应,减缓政策和行动,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需求,以及气候变化研究和气候系统观测等信息。《第三次两年更新报告》内容包括2018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以及截至2020年我国主要减缓政策与行动,并对其减排效果进行了量化分析。上述报告还包含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对气候变化基本信息。 报告指出,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克服自身经济、社会等方面困难,以最大的决心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力度,大幅降低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有效地控制了温室气体排放。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了48.4%,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达15.9%,森林蓄积量超175亿立方米,超额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的同时,也超额完成了在2009年向国际社会宣布的“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非化石能源比重达到15%左右,森林蓄积量达到150亿立方米”等目标,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点击此处可下载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三次两年更新报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四次国家信息通报.pdf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公示新型储能 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示范项目引领带动作用,推动新型储能多元化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和评选工作。根据项目单位申报,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推荐,国家能源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拟将“山东省肥城市300MW/1800MWh压缩空气储能示范项目”等56个项目列为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公示内容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材料应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对异议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对匿名或无具体事实依据的异议,以及其他不正当要求,不予受理。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27日—2024年1月3日 联系方式:010-81929229,81929218(传真) 邮箱:nengxiaochuneng@nea.gov.cn 附件: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公示名单.doc(点击可下载)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年12月27日
12月7日,国务院印发《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其中提到,支持开展绿色低碳领域国际合作、经验分享和能力建设。加快推进设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允许临港新片区内企业以加工贸易或保税物流方式开展以船供为目的的高低硫燃料油混兑调和业务,符合条件的仓储设施可以同时具备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功能。支持临港新片区加快氢能核心技术攻关与标准体系建设,允许依法依规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开展滩涂小规模风电制氢,完善高压储氢系统。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2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23年11月26日 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 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要举措。为全面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更好发挥上海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打造国家制度型开放示范区,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规划范围内,率先构建与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 二、加快服务贸易扩大开放 (一)金融服务 1.鼓励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者率先推出电子支付系统国际先进标准,开展数字身份跨境认证与电子识别。支持依法依规引进境外电子支付机构。电子支付监管机构应及时公开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 2.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允许金融机构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涉及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部门可基于国家安全和审慎原则采取监管措施,同时保证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3.深化金融科技国际合作,便利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为境外设立的基金产品提供境内投资管理、估值核算等服务。有序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探索数字人民币在贸易领域的应用场景。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审慎探索在临港新片区内放宽非居民并购贷款限制,扩大贷款适用场景,支持本地金融监管机构在充分总结个案试点经验和全面评估风险管理情况基础上研究制定业务指引。 4.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支持跨国公司设立资金管理中心,完善资金池安排。在临港新片区内建设再保险国际板。支持保险资金依托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有关交易所试点投资黄金等大宗商品。 5.提升自由贸易账户系统功能,优化账户规则,实现资金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与境外间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6.研究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跨境转让业务,探索融资租赁资产跨境转让并试点以人民币结算。支持商业保理公司在符合进出口与收付汇一致性要求前提下,办理基于真实国际贸易背景的商业保理业务。 (二)电信服务 7.基础电信企业在不影响质量和可靠性前提下,提供合理和非歧视待遇,依法依规及时提供移动电话号码(非物联网号码)携号转网服务,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前提下,基础电信企业进一步完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服务体系,合理确定费率,且不设置歧视性条件。 三、提升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一)特定货物进口 9.对符合条件的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须照章征收关税。 10.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进口葡萄酒和蒸馏酒,且境内代理商注册地在区内的,贸易商可免于在容器、标签、包装上标示商标或商品名的中文译文以及有效日期、保质期、最迟销售日期。若由于包装、容器问题或易腐成分添加导致上述日期比消费者预期更短,贸易商应作标示。 11.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进口医疗器械,且境外注册人或备案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住所在区内的,境内代理人可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有效管控下,于销售或供应前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按规定粘贴中文标签或副标签。粘贴中文标签或副标签应向属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接受属地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海关、属地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共享上述粘贴中文标签或副标签进口医疗器械的信息,海关在进口环节根据属地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做好通关及检验监管。 (二)商用密码产品管理 12.除列入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的外,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进口,不采取限制措施。 13.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外,对制造、出售、分销、进口或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不强制制定或实施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以获取专有密码信息、要求与境内企业合伙或使用特定密码算法等。 14.加快推进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系建设,鼓励积极采信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结果。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应由具备资格的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合格后,方可销售或提供。 (三)通关便利化 15.优化国际中转集拼平台运作模式,吸引全球拼箱企业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设立拼箱中心,允许开展出口拼箱、国际中转拆拼箱等多业态同场作业。对由境外启运,经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换装、分拆、集拼,再运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中转货物不检验(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对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进口的货物,允许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通过其在区内的代理人向属地海关申请预裁定。 17.对在境外实施符合要求检疫处理后的特定品类进口货物,简化境内检疫措施。 18.支持境外利益相关方依法平等参与上海自贸试验区相关标准制修订。除依法需保密的外,上海自贸试验区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时,应将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60日,鼓励重要文件同时提供外文版供参考。 19.在确保数据安全前提下,支持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数据跨境交换系统;采用国际公认标准及可获得的开放标准,加强系统兼容性和交互操作性;通过国际合作,分享数据交换系统开发和管理领域的信息、经验和最佳实践,共同开发数据交换系统试点项目。 20.鼓励物流企业优化创新“最后一公里”配送解决方案。试点在洋山港建设自动化驾驶智能测试专用道。 21.试点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开展区港一体化管理,允许在口岸区域开展物流和加工,取消货物堆存期限限制。在符合监管条件前提下,经外高桥港区、浦东国际机场等上海其他口岸进出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试点适用海关一线径予放行政策。 (四)海关监管执法 22.对有关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向海关提交的秘密信息(包括一旦披露可能损害信息提供者竞争地位的信息),上海自贸试验区应设置相关程序防止其未经经营主体授权被披露。 23.对进出口的涉嫌侵权假冒货物,海关依职权采取边境措施。对发现的过境涉嫌侵权假冒货物,海关可将货物相关信息通报给货物目的国海关。 四、率先实施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 (一)数据跨境流动 24.企业和个人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数据,且符合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要求的,可以向境外提供。 25.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率先制定重要数据目录。指导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探索建立合法安全便利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提升数据跨境流动便利性。 26.在遵守网络管理制度前提下,消费者可使用不对网络造成损害的终端设备接入互联网和使用网上可获得的服务与应用。 27.实施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引导企业通过认证提升数据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形成符合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标准或最佳实践。 (二)数字技术应用 28.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推动电子提单、电子仓单等电子票据应用。 29.加强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管理,增强电子发票跨境交互性,鼓励分享最佳实践,开展国际合作。支持电子发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对企业开展电子发票国际标准应用能力培训。 30.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研究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数字身份认证制度,开展数字身份互认试点,并就政策法规、技术工具、保障标准、最佳实践等开展国际合作。 31.借鉴国际经验,研究建立人工智能技术的伦理道德和治理框架。支持设立人工智能伦理专家咨询机构。制定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指南,发布企业人工智能伦理安全治理制度示范案例。 32.支持可信、安全和负责任地使用人工智能技术。优化“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应用审评审批程序,对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人工智能辅助诊断医疗器械加快审评审批。完善外资企业参与创新药物研发等领域人工智能创新合作的方式及要求。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探索开展高度自动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和高架道路上测试及示范应用,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深入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应用试点。 (三)数据开放共享和治理 33.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共享数据,促进大数据创新应用。支持建设国际开源促进机构,参与全球开源生态建设。支持探索开展数据交易服务,建设以交易链为核心的数据交易和流通关键基础设施,创建数据要素流通创新平台,制定数据、软件资产登记凭证标准和规则。 34.扩大政府数据开放范围,明确获取和使用公开数据方式,发布开放数据集目录。探索开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鼓励开发以数据集为基础的产品和服务。 35.举办数字中小企业对话会,促进中小企业合作与数字化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利用相关平台、数字工具等参与政府采购。 36.推动境内外机构开展合作,搭建中小企业参与数字经济信息交流平台。支持开展数字包容性国际合作,分享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成果和最佳实践。 37.加强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的监管,强化监管技术应用和国际合作。 38.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常态化监管制度,发布数字市场竞争政策和最佳实践,促进竞争政策信息和经验国际交流,开展政策制定和执法能力建设培训。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一)商标与地理标志 39.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经营主体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主管部门应在商标注册公告和初步审定公告中标明货物或服务名称,并根据尼斯分类进行分组。 40.充分公开国外地理标志(含意译、音译或字译)在中国获得保护的法律手段,明确异议处理及注销相关规定。 41.通过规范以下行为,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高水平保护:使用地理标志指示产品源自非其真正产地的某一地理区域;指示并非来自该产地的某一相同或近似产品;指示不符合受保护名称产品规范的某一相同或近似产品。 (二)专利 42.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满18个月未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公布专利申请信息。对经初步审查不符合相关要求或还需进一步审查的,应说明原因。专利行政部门可依申请提早公布申请结果。 43.对已获准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新农用化学品的未披露实验等数据实施保护。即使该化学品在境内的另一专利保护期先行届满,仍应继续按该数据的保护期给予保护。 (三)行政监管和司法保护 44.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和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规范具有商业规模、故意使用以下标签或包装的行为:未经授权在标签或包装上使用与已在中国境内注册商标相同或无法区别的商标;意图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将标签或包装用于商品或服务,且该商品或服务与已在中国境内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 45.对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授权在电影院放映过程中对电影作品进行复制且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和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46.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为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全面法律救济手段。对以下侵犯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和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未经授权获取计算机系统中的商业秘密;未经授权盗用、披露商业秘密(包括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施上述行为)。 六、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改革 (一)采购程序 47.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指定的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订立“建设—运营—移交”合同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适用本方案相关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48.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进行的政府采购一般应实行公开竞争。对以下情形,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无投标、无合格投标、无合格供应商或存在串通投标;只能由特定供应商提供;为保持技术一致性或避免重新采购,对原采购补充采购;有限试用或委托研发的首创性货物及服务;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 49.政府采购实行有限竞争时,采购人应发布包括采购人信息、采购说明、资格要求等充分信息的资格预审公告,邀请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如采购人有意选择有限数量的合格供应商投标,需说明相应选择标准和数量限额。 50.政府采购实施邀请招标时,采购人应提前发布相关信息。开展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或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设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最后日期,一般应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5日,紧急情况下不少于10日。 51.政府采购实施招标时,采购人设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最后日期,一般应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40日。符合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缩短期限,但不得少于10日。 (二)采购管理 52.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各类费用、佣金、利息等;选择性购买的价格;同一采购项下的所有合同。 53.依法依规进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尽可能免费向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并鼓励以中英两种语言发布采购公告。 54.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履行与采购人或与采购人存在管理关系单位的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以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55.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需求时可以设置关于环境保护以及信息保护的技术要求。采购标的存在国际标准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国际标准。 56.应未中标、成交供应商请求,采购人应向其答复未中标、成交的理由或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优势说明,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5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记录和报告,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相关文件应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58.提升政府采购电子化采购平台的数字技术应用水平,推动采购流程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推进电子证照应用。 59.政府采购应便于中小企业参与,鼓励通过电子化方式进行采购。根据采购的规模、设计和结构,可对中小企业实施合同分包。 (三)采购监督 60.指定独立于采购人的审查主管机关,就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的投诉进行审查。鼓励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磋商解决投诉。 61.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七、推动相关“边境后”管理制度改革 (一)国有企业改革 62.深化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对国资监管机构持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多元化的国有全资公司,实施有别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管理新模式,规范股东履职程序,发挥好股东会作用。 63.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指定专营企业购买、销售货物或服务时,应依照商业考虑进行决策。 64.对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稳定可靠的补偿机制。 65.建立健全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持续完善、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加强对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类指导,推动国有企业控股或参股上市公司提升治理运作的规范化水平。 (二)劳动者权益保护 66.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率先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全面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依规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基本权益,建立劳动者工资集体协商和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开展劳动用工法治体检。 67.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等要求,在上海自贸试验区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施智慧监察,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鼓励和支持开展国际劳工领域人才培养培训。 68.推动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为促进贸易或投资而降低劳动者权益保护水平。 69.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日常受理劳动者、工会、企业等提出的相关意见;处理、接受有关领域公众书面意见,开展公众意见审议,酌情公开审议结果;积极培育基层劳动关系服务站点等,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 (三)环境保护 70.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71.支持开展绿色低碳领域国际合作、经验分享和能力建设。加快推进设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允许临港新片区内企业以加工贸易或保税物流方式开展以船供为目的的高低硫燃料油混兑调和业务,符合条件的仓储设施可以同时具备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功能。支持临港新片区加快氢能核心技术攻关与标准体系建设,允许依法依规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开展滩涂小规模风电制氢,完善高压储氢系统。 72.支持设立认证机构,开展绿色产品和生态产品认证,进行认证产品溯源,建立认证产品溯源机制。 73.支持通过规范渔具渔法、减少捕捞时间、削减渔船数量、实施捕捞配额等措施,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行为,以保护相关鱼类种群。 74.鼓励环境产品和服务进出口,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研究推广绿色债券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指数,推动开展环境产品和服务合作。 八、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75.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及时跟踪试点进展,分析评估新情况新问题,根据风险程度,分别采取调整、暂缓或终止等处置措施。 76.建立风险预警制度。以新技术为支撑提升监管效率,采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判断识别风险,根据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监管。 77.加强金融风险防控。金融监管部门基于审慎原则采取合理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保障金融系统稳定运行。依法依规开展金融监管信息共享、监管协作和风险跨境处置合作。加强对跨境收支业务数据的采集、监测和运用。通过“沙盒监管”等监管机制创新,确保风险有效隔离。坚持金融业务持牌经营要求,通过风险提示、风控指标计算、信息报送等,加强相关风险监测和防范。 78.加强监管互认与合作。借鉴国际通行惯例与规则,视情采信其他国家监管机构报告,研究启动监管互认机制,做好数据交换、结果互认、工作协同、执法互助。建立与境外网络安全机构合作机制,推动形成网络安全问题全球合作解决方案。 79.强化安全审查机制。落实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用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等机制。全面加强网络安全检查,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责任。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重要信息公开程序。 80.推进全流程监管。完善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法,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监管体系,统筹推进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网络监管等,加强协同监管,堵塞监管漏洞。 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根据本方案确定的任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实;要建立完善制度创新机制,鼓励大胆试、大胆闯;要用足用好浦东新区法规制定权,强化改革试点法治保障;要加强安全评估和风险防范,提升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水平;要加快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对外开放工作队伍,为打造国家制度型开放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给予积极支持,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确需制定具体意见、办法、细则、方案的,应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确保落地见效。商务部要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开展成效评估,指导落实试点任务,支持上海总结成熟经验并及时复制推广。需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办理。对本方案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商务部要及时进行梳理和研究,不断调整优化措施,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近日,国际能源署(IEA)发布《2023年世界能源展望》。 报告指出,到2030年,世界能源系统将发生重大变化,全球电动汽车的数量将是现在的近10倍,可再生能源在全球电力结构中的份额将接近50%。 报告称,太阳能、风能和热泵等清洁能源技术快速发展,正在重塑从工厂、车辆到家用电器和供暖系统等各种场所和设备的能源供给方式。到2030年,全球电动汽车的数量将是现在的近10倍;可再生能源在全球电力结构中的份额将从目前的约30%上升至近50%;热泵和其他电加热系统的销量将超过化石燃料锅炉;新建海上风电项目的投资将是新建燃煤和燃气发电厂的3倍。此外,化石燃料在全球能源供应中的份额到2030年将下降至73%,全球与能源相关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将在2025年达到峰值。 报告指出,上述预测基于各国政府当前执行的政策,如果各国按时、足额兑现能源和气候承诺,清洁能源的发展将会更快。但是,要实现将全球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幅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的目标,各国仍需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 国际能源署署长法提赫·比罗尔呼吁政府、企业和投资者支持清洁能源转型,因为清洁能源转型能够带来“新的工业机会和就业机会、更强化的能源安全、更清洁的空气、更普惠的能源供给和更安全的气候”。 执行摘要 (1)能源世界依然脆弱,但有提高能源安全和解决排放问题的有效途径 全球能源危机带来的一些直接压力已经缓解,但能源市场、地缘政治和全球经济仍不稳定,进一步混乱的风险始终存在。化石燃料价格已从 2022 年的峰值回落,但市场仍然紧张动荡。在俄乌冲突一年多之后,乌克兰战事仍在继续,同时中东地区也存在长期冲突的风险。宏观经济形势不容乐观,通胀顽固,借贷成本上升,债务水平升高。如今,全球平均地表温度已经比工业化前水平高出约 1.2 °C,引发了热浪和其他极端天气事件,而温室气体排放尚未达到峰值。能源行业也是造成全球 90% 以上人口被迫呼吸污染空气的主要原因,每年造成 600 多万人过早死亡。在一些国家,改善用电和清洁烹饪的积极趋势已经放缓甚至逆转。 在这种复杂的背景下,以太阳能光伏发电和电动汽车(EV)为主导的新型清洁能源经济的出现,为未来的发展带来了希望。自 2020 年以来,清洁能源投资增长了 40%。推动减排是一个关键原因,但不是唯一原因。成熟的清洁能源技术具有强大的经济效益。能源安全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尤其是在燃料进口国,工业战略和创造清洁能源就业机会的愿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并非所有的清洁技术都在蓬勃发展,一些供应链,尤其是风能供应链,正面临着压力,但有一些引人注目的例子表明,变革的步伐正在加快。2020 年,每 25 辆售出的汽车中就有一辆是电动汽车;到 2023 年,每 5 辆汽车中就有一辆是电动汽车。2023 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力将超过 500 千兆瓦,创下新纪录。每天用于太阳能部署的资金超过 10 亿美元。包括太阳能光伏组件和电动汽车电池在内的清洁能源系统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也在迅速扩大。正是由于这一势头,国际能源机构最近在其更新的 "净零路线图 "中得出结论:将全球升温控制在 1.5 ℃以内的途径非常困难,但仍然是开放的。 (2)我们有望在 2030 年前看到所有化石燃料达到峰值 全球能源危机遗留下来的一个问题可能是化石燃料时代开始终结:清洁能源转型的势头现在足以使全球对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需求在 2030 年之前达到 STEPS 的高点。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在全球能源供应中所占的比例——几十年来一直停留在 80% 左右——开始走下坡路,到 2030 年将达到《能源供应标准》中的 73%。这是一个重要的转变。然而,如果对这些化石燃料的需求仍然保持在较高水平,就像近年来对煤炭的需求一样,也像 STEPS (The Stated Policies Scenario,基于最新政策环境的展望,包括能源、气候和相关产业政策)对石油和天然气的预测一样,这还远远不足以实现全球气候目标。 (3)中国改变了能源世界,但现在中国正在改变 中国在塑造全球能源趋势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中国经济增长放缓、结构调整以及清洁能源使用的增长,这种影响力也在不断演变。在过去十年中,中国占全球石油使用量增长的近三分之二,占天然气使用量增长的近三分之一,并一直是煤炭市场的主导者。但是,包括中国领导层在内的各界人士普遍认为,中国经济正处于一个拐点。中国的有形基础设施建设非常迅速,但进一步增加的空间正在缩小。中国已经拥有世界一流的高速铁路网;尽管人均 GDP 远低于日本,但人均住宅面积已与日本持平。这种饱和状态表明,水泥和钢铁等许多能源密集型行业的未来需求将会减少。中国也是清洁能源大国,2022 年风能和太阳能发电量约占全球新增发电量的一半,电动汽车销量也将超过全球总销量的一半。 (4)新的投资动力正在形成 化石燃料增长时代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化石燃料投资的结束,但它削弱了任何增加支出的理由。到今年为止,要满足 STEPS 的预计需求,就意味着在这十年中要增加石油和天然气投资,但清洁能源前景的走强和化石燃料需求的下降意味着情况不再如此。然而,目前对石油和天然气的投资几乎是 2030 年 NZE 情景下所需水平的两倍,这表明化石燃料的长期使用将使 1.5 °C 的目标无法实现。仅仅削减石油和天然气的支出并不能使世界走上 NZE 情景的轨道;有序过渡的关键在于扩大对清洁能源系统各个方面的投资。 (5)以可持续的方式满足发展需求是加快发展的关键 全球对三种化石燃料的需求高峰掩盖了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体之间的重要差异。大多数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对能源服务需求增长的驱动力仍然非常强劲。城市化率、人均建筑面积、空调和汽车保有量都远远低于发达经济体。预计到 2050 年,全球人口将增加约 17 亿,其中几乎全部增加到亚洲和非洲的城市地区。印度是 STEPS 能源需求增长的最大来源,超过东南亚和非洲。寻找和资助低排放方式来满足这些经济体不断增长的能源需求,是全球化石燃料使用量最终下降速度的重要决定因素。 (6)充足的全球生产能力为太阳能光伏产业带来巨大发展空间 根据 STEPS 计划,到 2030 年,可再生能源将占新增发电能力的 80%,其中仅太阳能光伏发电就占一半以上。然而,这只是全球潜力的一小部分。太阳能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全球产业,甚至在 STEPS 中也将改变电力市场。但是,考虑到生产计划和技术竞争力,进一步增长的空间还很大。到本十年末,全球每年的太阳能电池板生产能力将超过 1200 千兆瓦。但在 STEPS 中,2030 年全球仅部署 500 GW。要在此基础上提高太阳能电池板的部署水平,会产生一些复杂的问题。这就需要采取措施——特别是扩大和加强电网以及增加储能——将新增的太阳能光伏发电纳入电力系统,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影响。生产能力也高度集中:中国已经是最大的生产国,其扩张计划远远超过其他国家。因此,贸易对于支持太阳能在全球的应用仍然至关重要。 (7)可负担性和复原力是未来的关键词 全球能源危机并不是清洁能源危机,但它使人们关注到确保快速、以人为本和有序过渡的重要性。三个相互关联的问题尤为突出:可负担性风险、电力安全和清洁能源供应链的复原力。2022 年,为保护消费者免受燃料价格波动的影响,政府需要花费 9000 亿美元提供紧急支持。未来限制此类支出的方法是大规模部署具有成本效益的清洁技术,尤其是在那些难以负担所需前期投资的贫困家庭、社区和国家。随着世界朝着更加电气化、以可再生能源为基础的系统发展,电力供应安全也至关重要。在加大对稳健的数字化电网投资的同时,还需要发挥电池和需求响应措施的作用,以实现短期灵活性,并采用低排放技术来应对季节性变化,包括水电、核能、碳捕获、利用和储存化石燃料、生物能源、氢和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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