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28(《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八次缔约方大会)今日正式拉开帷幕。 图源:WWF世界自然基金会 联合国11月20日发布的《2023年排放差距报告》清楚地提醒,世界各国虽然正在采取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具体的措施来应对气候变化,但做得还远远不够。我们行动的速度远远赶不上气候变化的速度。如果到2030年要将升温控制在《巴黎协定》制定的2℃目标以内,温室气体排放量须下降28%,如果要在1.5℃以内,排放量则须下降42%。 COP28 据澎湃新闻,如往年一样,在为期两周的会议期间,几大重要问题将作为COP28的主要看点被讨论。 看点一:首次全球盘点 今年COP28的首个关注点莫过于完成第一次“全球盘点”(GST)。所谓全球盘点,就是检视2015年《巴黎协定》通过以来全球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进展,并制定下一轮的目标。 2015年的《巴黎协定》取得了推进落实将全球变暖控制在2℃以下,并力争限制在1.5℃的重要目标。而今年以来,已有多个月份和自然日短暂突破了1.5℃的升温(虽然并不意味着《巴黎协定》长期平均升温目标的突破)。 根据气候专业媒体碳简报的消息,盘点的信息包括来自各国政府、企业和民间社会团体的超过170000页的文件,以及超过252个小时的会议和讨论记录,以评估全球遏制气候变化的集体行动的结果。联合国已于今年9月率先发布的全球盘点综合报告的核心结论是:尽管自2015年签署《巴黎协定》以来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世界距离减少排放量以将气温上升控制在2℃和1.5℃的目标还很遥远。 盘点的意义不仅仅是对进展的回顾。更重要的是督促各国反思迄今为止的努力,加快行动力度,并列出经各方同意的未来应采取的行动,形成此次大会的决议文本。 在COP28召开前,各国政府已就未来如何加速气候行动提交了各自的提案。这些措施包括逐步淘汰化石燃料、将可再生能源产能增加两倍以及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气候资金等。最终哪些内容会进入到大会决议文件将是谈判的重点。 看点二:中美合作将是关键 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没有什么关系比中美更重要。两国之间的团结合作将会给气候大会注入重要动能。原因是简单的,如果世界上两个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能够同意合作应对气候危机,那么其他国家会更愿意效仿。 在2015年于巴黎举行的第21次缔约方大会(COP21)之前,美国和中国就历史性的《巴黎协定》目标达成了一致共识,为当年协定的通过起到了重要作用。 就在COP28举办前不久,中美发布了阳光之乡声明,提到两国将积极参与《巴黎协定》后的首次全球盘点,致力于共同努力并与其他缔约方一道,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全球盘点决定,并支持主席国阿联酋成功举办COP28。这一积极表态算得上是此次大会为数不多的“积极信号”之一。 值得关注的是,中美在阳光之乡声明中提及,两国将会同阿联酋一起邀请各国参加在COP28期间举行的“甲烷和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峰会”。 甲烷减排合作或许会是此次气候大会一个重大的收获。作为全球最大的甲烷排放国,中国在上述声明中首次将包括甲烷在内的所有温室气体纳入其2035年国家自主贡献(NDC)计划。欧盟也在近期同意严格限制化石燃料(包括进口)的甲烷排放。而美国更计划在COP28上重点推动全球范围内大规模限制甲烷排放。 据中国环境报消息,今年11月初,生态环境部联合有关部门发布了我国首个《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这是中国开展甲烷控排的顶层设计文件,是我国第一份全面、专门的甲烷排放控制政策性文件。 COP28把“城市”提到这样的一个高度,将成为今后实现国际气候合作的关键途径。 看点三:能源转型:先立后破 本次大会上最受争议和关注的话题之一,莫过于推动化石燃料“逐步减少”或“逐步淘汰”的争论,以及使用“减排”技术(捕获和储存能源使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是否可以成为继续使用化石燃料的“豁免令”。 在2021年的COP26大会最后决议文件中,首次提到了逐步减少煤电和淘汰低效化石燃料补贴以来,这一关乎气候变化的核心问题——化石燃料的未来始终备受关注。 2022年的COP27峰会上,对逐步淘汰所有化石燃料的决定的支持势头增强,约有80个国家加入其中。但是相关内容并没有写入最后的大会决议。今年,一些国家已清楚表示,他们将优先考虑彻底淘汰化石燃料,而另一些国家则强调仅愿意逐步减少化石燃料,或完全拒绝这一想法。还有一些国家提出了更具体的目标,例如终止煤炭或化石燃料补贴。 大多数观察人士都认为,这一话题不太可能在COP28上取得共识,毕竟眼下世界上超过80%的能源仍然是通过燃烧化石燃料(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产生的。不过,在能源转型问题上,各国应寻求“先立再破”的共识正在越来越多国家中形成。 今年9月,G20峰会发布宣言同意到2030年将全球可再生能源装机增至三倍,即110亿千瓦的目标。中美近期在《关于加强合作应对气候危机的阳光之乡声明》中明确支持上述目标,并“计划从现在到2030年在2020年水平上充分加快两国可再生能源部署,以加快煤油气发电替代,从而可预期电力行业排放在达峰后实现有意义的绝对减少”。 看点四:钱!钱!钱! 2015年《巴黎协定》的达成标志着人类首次对全面应对气候变化形成高度共识。然而近年来,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谈判中,各国围绕气候融资等关键问题展开了激烈交锋,南北矛盾日益扩大。 目前全球排放量的三分之二以上来自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正在迅速增加化石燃料的使用以摆脱贫困。其中许多国家背负着沉重的债务负担,能源转型难度加大。南亚或撒哈拉以南非洲等地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融资成本可能高达美国或欧洲的数倍。 如果将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危机上最具共识的诉求归纳起来,一定是:钱、钱、很多的钱。对气候变化负有最大责任的国家应当为那些受影响最严重、适应成本最高的国家提供经济援助,而这个问题却一直困扰了气候谈判近20年。 发达国家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大会上许下承诺,即到2020年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的气候融资,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的气候行动。这一承诺迄今为止从未兑现过。即便承诺能兑现,1000亿美元也远不足以支持较贫穷国家实现经济脱碳和适应气候变化。在近年的气候大会上,发展中国家不断呼吁,国际金融援助必须在现有水平上大幅增加,新的公共和私人资本来源必须更好地分配给低收入国家。几乎可以肯定的是,这些问题会在COP28上再次被提及。 在今年6月的波恩会议上,一些发展中国家甚至明确表示,除非同等重视财政支持,否则他们不想讨论减排问题。 COP28另一个关于钱的主要问题是“损失和损害基金”的运作。 在发展中国家数十年的压力下设立该基金的决定被广泛认为是去年COP27的主要成就之一。峰会结束后,由世界各地政府官员组成的“过渡委员会”的任务是就该基金的框架达成一致。包括决定谁来出钱、谁可以拿钱以及钱用在何处。 去年以来的谈判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深刻分歧展现无余。发展中国家不希望该基金设在美国主导的世界银行,希望所有发展中国家都能使用它,资金来源主要由发达国家的捐赠支持。 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希望确保私营部门、人道主义团体和中国、沙特阿拉伯等发展中国家分担该基金的缴款负担。 最终,在本月早些时候,各国代表达成了微弱的共识,包括发展中国家在该基金头四年暂时托管在世界银行以及自愿向该基金付款方面做出让步。欧盟和美国也表示准备向该基金提供捐款。 COP28 对于许多年复一年关注COP大会的气候人士来说,今年的大会或许仍旧是乏善可陈。因为每一届的COP是否会产生影响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各国领导人的政治意愿、财政资源支持以及化石燃料公司和其他既得利益者的反对。 每一年的气候大会都是一个机会,尽管前途艰难,但至少方向是明确的。随着能效、可再生能源和替代清洁燃料的飞速发展,化石燃料很可能在不久的未来达到峰值并快速下降。整个世界即将迎来一场翻天覆地的巨变。 COP28到底能够达成哪些共识,取得哪些突破性进展,让我们拭目以待! 观点 “ 目前全球各国在短期内减少碳排放方面仍然存在差距,我们需要采取更多措施以便我们走上碳中和的道路。 —— 林明彻 自然资源保护协会中国能源转型项目主任 “ 中美在此次大会的收官阶段,就关键议题和敏感议题上的沟通,是非常值得关注的。中美有进一步的协调或者默契互信对于整个大会都至关重要。 —— 李硕 亚洲协会政策研究所中国气候中心总监 “ 气候危机给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带来全面挑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置身事外。而且气候行动正在创造新的机会和新的动能,各国可从减缓气候变化、绿色转型中实现更具韧性的经济繁荣。 —— 邹骥 能源基金会首席执行官兼中国区总裁 “ 未来中国在可再生能源,风能、太阳能上有很好的先决条件,2022年中国可再生能源装机已经超过煤电,欧洲和美国也在快速进展,我们已经进入“新竞争力时代”。 —— 方莉 世界资源研究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 自愿碳市场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潜在有效途径之一,高质量碳信用可以引导投资,加快全球气候进展。一个设计良好的自愿碳市场,可以有效引导资金支持在发展中国家的气候行动,推动能源转型、开展森林保护、推广减排技术的发展。 —— 刘洪铭 美国环保协会北京代表处碳市场主任 COP28将于2023年11月30日至12月12日在阿联酋迪拜举行
11月30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武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碳普惠方法学(试行)》《武汉市规模化家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碳普惠方法学(试行)》《武汉市基于电力需求响应的居民低碳用电碳普惠方法学(试行)》。首批方法学的发布为武汉市碳普惠减排项目或个人碳减排场景的核算核查提供了依据。 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湖北省2022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武汉市辖区内纳入企业可以使用在武汉市碳普惠体系下由市生态环境局签发的碳普惠减排量抵销本企业2022年度实际减排量,1吨碳普惠减排量相当于1吨湖北碳配额。 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行方法学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家庭运行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要求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应小于6兆瓦。 家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方法学适用于武汉行政区内的规模化家禽养殖场、以鸡粪为主要原料的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要求蛋鸡养殖场规模在5万只以上,肉鸡养殖场规模在10万只以上。 居民低碳用电方法学针对的是个人低碳行为,其减排量的核算、核查和登记通过“武碳江湖”小程序和碳普惠登记平台在线完成,居民可实时通过“武碳江湖”查看个人碳账户中的碳普惠减排量数据。个人碳普惠减排量单位以“克二氧化碳当量(gCO2e)”计,累积至1吨后可入市交易。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管理方式、技术要求、组织保障措施等内容,有望提升新型储能利用水平,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将在电力调度、市场构建等方面对储能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点击此处可下载《征求意见稿》全文→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什么是新型储能? 新型储能是指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技术,具有建设周期短、布局灵活、响应速度快等优势,可在电力系统运行中发挥调峰、调频、调压、备用、黑启动、惯量响应等多种功能,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关键支撑技术。 随着装机规模迅速增长,新型储能在促进新能源开发消纳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等方面的作用正在逐步显现。需结合新型储能的功能定位和市场化要求,进一步规范新型储能并网管理,持续完善新型储能调度机制,保障新型储能合理高效利用,有力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值得关注? 《征求意见稿》首次规定了可接受调度的新型储能范围。规定了调度调用新型储能和电站自用新型储能两类储能可被电力系统进行调用,两类储能均需接入电力系统并签订调度协议。国网江苏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水电及新能源处副处长杜云龙表示:“该项规定明确了电网侧储能、电源侧储能均需接受电网调度,整体提升了电网可调控储能容量。” 《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优先调用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积极支持新能源+储能、聚合储能、光储充一体化等模式发展,优先调用示范项目,充分发挥各类储能价值。电力调度机构调用电站时,以市场化为主优化储能运行,在发生危及电力系统安全事故时,所有新型储能电站统一直接调用。“该项规定为储能调控模式指明了方向,对提高储能利用率具有较强的引导作用。”杜云龙说。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新型储能调度运行技术要求。所有调管范围的新型储能电站应具备按调度指令进行有功和无功功率自动调节的能力,鼓励存量新型储能技术改造满足技术要求。 业内人士透露,根据各地能源主管部门的要求,不少新建新能源项目都配置了储能电站,但由于主动支撑等能力不足,利用率偏低。新规有助于激励存量储能电站升级改造,帮助调度机构落实储能调控能力,确保储能关键时刻“顶得上”。 位于西藏那曲尼玛县近郊的国投塘鲁5万千瓦光伏电站,首次大规模运用构网型储能技术。“这不是普通的光伏电站,它运用了构网型储能技术,相当于在系统中多增加了火电机组,能够提供转动惯量和同步电压、电流,目前国内还没有大规模应用该项技术的案例。有了这个技术,电站可以作为电网末端的支撑点,为电网提供稳定的供电保障。”国投西藏尼玛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黄权告诉记者,“电站建成后将大幅提升县城供电质量。” 此外,《征求意见稿》强化了新型储能组织管理要求。明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职责及协调保障措施。该项规定从组织架构、责任分工上对新型储能建设流程进行了明确,有助于提升新型储能建设效率。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新型储能并网管理,持续完善新型储能调度机制,能有效保障新型储能合理高效利用,激发储能参与市场、参与电网调节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助于提升储能运维水平和涉网性能,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杜云龙说。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529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产品碳足迹管理各项重点任务作出系统部署,提出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加强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推动碳足迹国际衔接与互认等工作举措,并明确了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等。 本文将《意见》的“一图读懂”、QA问答及原文转载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答记者问 01 《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产品碳足迹属于碳排放核算的一种,一般指产品从原材料加工、运输、生产到出厂销售等流程所产生的碳排放量总和,是衡量生产企业和产品绿色低碳水平的重要指标。近年来,一些国家逐步建立起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和认证制度,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也将产品碳足迹纳入可持续供应链管理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提升我国重点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促进相关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积极引导绿色低碳消费,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我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印发了《意见》。《意见》印发实施后,将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助力企业节能降碳。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确立降低产品碳足迹的导向,有助于生产企业系统掌握各环节能源资源消耗和原材料碳排放水平,进而有针对性开展节能降碳改造,提高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绿色化水平,持续降低产品碳足迹。 二是有利于促进绿色消费,扩大低碳产品供给。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有利于通过清晰直观的产品碳排放数据,引导和激励公众更多选择低碳产品。绿色低碳产品消费需求传导至生产端,还将促进形成绿色生产和消费的良性循环。 三是有利于妥善应对贸易壁垒,提升我外贸产品竞争力。建立我国自主的碳足迹管理体系并加强国际对接,企业可自愿委托国内或国际机构开展碳足迹核算认证,据实测算产品实际碳足迹,避免参数被高估损害企业利益,同时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02 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包括 哪些重点任务? 《意见》部署了五方面重点工作,构建起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总体框架:一是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加快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基础通用国家标准,明确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数据质量要求和溯源性要求等。组织有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等制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二是建设碳足迹背景数据库。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为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提供公共服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依法合规发布细分领域背景数据库,支持国际碳足迹数据库据实更新相关背景数据。三是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国家层面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研究制定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愿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四是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充分发挥碳足迹管理对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促进作用,帮助企业查找生产和流通中的碳排放管理薄弱环节,挖掘节能降碳潜力。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碳足迹较低的产品。五是推动碳足迹国际衔接互认。加强国际碳足迹方法学研究,充分发挥双多边对话机制作用,加强与国际相关方的沟通对接,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在碳足迹核算规则和认证结果方面衔接互认。 03 《意见》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 《意见》提出四方面支持举措。一是加强政策支持。加强碳足迹核算规则研究和标准研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商用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建立以产品碳足迹为导向的企业绿色低碳水平评价制度。二是强化能力建设。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专家工作组,为各项重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规范有序开展碳足迹相关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支持相关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三是提升数据质量。加强碳足迹数据质量计量保障体系建设,持续提升数据监测、采集、存储、核算、校验的可靠性与即时性。加强行业管理,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和虚标滥标行为。四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探索研究碳足迹核算方法、碳足迹背景数据库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 04 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工作 将如何组织实施? 《意见》明确了各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的部门分工,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任务分工方面,我委将加强各项任务的统筹协调,加强日常工作调度。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拟定和推广实施。我委和市场监管总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产品碳标识认证相关工作。先行先试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自身实际,对国家公布的核算规则标准之外的产品先行开展规则标准研制,条件成熟的可适时纳入国家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积极推进产品碳足迹认证试点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 发改环资〔2023〕1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按照《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加快提升我国重点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促进相关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积极引导绿色低碳消费,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有关部署,推动建立符合国情实际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完善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规则和标准体系,建立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推进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建设,拓展和丰富应用场景,发挥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对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的促进作用,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支撑。 (二)工作原则 ——系统推进,急用先行。以市场需求迫切、减排贡献突出、供应链带动作用明显的产品为重点,按照成熟一批、推进一批、持续完善的原则,积极推进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稳步有序扩大覆盖产品范围。 ——创新驱动,技术融合。将创新作为提高碳足迹管理水平的关键,强化碳足迹核算和数据库构建相关技术方法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引导碳足迹管理与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交叉融合。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建立健全产品碳足迹管理相关法规制度和管理机制,强化基础能力建设,构建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积极引导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推进产品碳足迹管理相关工作,支持相关行业加快绿色低碳转型。 ——以我为主,开放合作。面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立足国情实际和发展阶段,科学制定有关法规政策标准,以我为主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碳足迹相关标准制修订和国际计量比对,充分吸收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加强产品碳足迹相关国际交流合作,促进国际互认。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国家层面出台5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一批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初步建成,国家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基本建立,碳足迹核算和标识在生产、消费、贸易、金融领域的应用场景显著拓展,若干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和碳标识实现国际互认。 到2030年,国家层面出台2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一批覆盖范围广、数据质量高、国际影响力强的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基本建成,国家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全面建立,碳标识得到企业和消费者的普遍认同,主要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和碳标识得到国际广泛认可,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 (四)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加快研制产品碳足迹核算基础通用国家标准,明确产品碳足迹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数据质量要求和溯源性要求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确定拟优先制定核算规则标准的重点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等,按照团体标准先行先试、逐步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原则,研究制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条件成熟的可直接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发布规则标准采信清单,为企业、机构提供统一规范的规则标准。 (五)加强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在确保方法统一和数据准确可靠的基础上,行业主管部门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关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为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提供公共服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在注明数据来源的基础上,依法合规收集整理本行业相关数据资源,发布细分行业领域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的指导,规范各类数据库建设,适时组织开展同行评议、交叉验证以及数据溯源性核验,持续提高数据质量。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国际碳足迹数据库供应商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中国碳足迹数据库开展合作,据实更新相关背景数据。 (六)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在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建立相关背景数据库的基础上,国家层面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通过明确标注产品碳足迹量化信息,引导企业节能降碳。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研究制定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明确适用范围、标识式样、认证流程、管理要求等,有序规范和引导各地区各层级探索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相关工作。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愿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引导其在产品或包装物、广告等位置标注和使用碳标识。 (七)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充分发挥碳足迹管理对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促进作用,将产品碳足迹水平作为重要指标,推动企业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查找生产和流通中的薄弱环节,支持企业开展工艺流程改造、强化节能降碳管理,挖掘节能降碳潜力。鼓励龙头企业根据行业发展水平和企业自身实际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碳足迹管理,推动供应链整体绿色低碳转型。适时将碳足迹管理相关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加大碳足迹较低产品的采购力度。以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汽车等大型消费品为重点,有序推进碳标识在消费品领域的推广应用,引导商场和电商平台等企业主动展示商品碳标识,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碳足迹较低的产品。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将碳足迹核算结果作为绿色金融产品的重要采信依据。 (八)推动碳足迹国际衔接与互认。加强国际碳足迹方法学研究,跟踪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碳足迹相关管理制度、认证规则及实施成效,结合我国实际将有关国际标准有序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坚持以我为主,充分发挥双多边对话机制作用,加强与国际相关方的沟通对接,积极参与国际碳足迹相关标准规则的制修订,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在碳足迹核算规则和认证结果方面衔接互认。鼓励行业协会、科研单位、企业、机构等积极参与碳足迹相关国际活动和学术交流,与外方在方法学研究、技术规范制定、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 三、保障措施 (九)完善政策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加强碳足迹核算规则研究和标准研制、背景数据库建设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商用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建立以产品碳足迹为导向的企业绿色低碳水平评价制度。 (十)强化能力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相关部门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专家工作组,为确定年度重点产品清单、研究碳足迹管理机制、制定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等重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区组织开展碳足迹管理工作培训,宣传解读政策要点和管理要求,指导行业协会、骨干企业、院校和社会化培训机构等发挥积极作用,规范有序开展碳足迹相关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支持碳足迹核算、认证、管理、咨询等服务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行业企业提供科学严谨、系统规范的专业化服务。 (十一)提升数据质量。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碳足迹数据质量计量保障体系建设,强化碳计量技术研究与应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在碳足迹核算和背景数据库建设中,优先选用具有计量溯源性的数据,并对核算结果和数据进行不确定度分析。鼓励在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中使用5G、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发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作用,提升数据监测、采集、存储、核算、校验的可靠性与即时性。支持行业协会、科研单位、企业等合作开展多层次、多维度数据分析和计量比对,完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探索开展碳标识认证同行评议制度,强化认证机构互相监督。加强行业管理,引入信用惩戒和退出机制,探索建立认证机构“黑名单”制度,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和虚标滥标行为。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探索研究碳足迹核算方法、碳足迹背景数据库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和信息沟通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碳足迹有关技术对外转让行为。 四、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统筹协调。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广、涉及行业多、社会影响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工作统筹协调,深入研究重大问题,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日常工作调度,扎实推进重点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我国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 (十四)明确职责分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拟定和推广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负责产品碳标识认证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负责跟踪国际碳足迹有关动态,按职责与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开展协调对接。 (十五)鼓励先行先试。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推进本地区碳足迹管理相关工作。粤港澳大湾区要积极推进产品碳足迹认证试点建设,加快形成有益经验和制度成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自身实际,对国家公布的核算规则标准之外的产品先行开展碳足迹核算规则研究和标准研制,条件成熟的可适时纳入国家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对国家已出台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的相关产品,各地区不再出台或及时废止相关地方规则和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2023年11月13日
“截至6月底,中国可再生能源装机已经达到13.22亿千瓦”“中国2023年太阳能和风能装机容量将在全球范围遥遥领先”……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2023年年会8月在北京举行,谈到中国的能源转型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合会副主席、联合国副秘书长、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安德森赞叹不已,“这真的是太惊人了”。 国合会成立于1992年,是国际性高层政策咨询机构。正是多年持续研究,使得中外环境与发展领域高层人士及专家学者,能够洞察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不懈努力和惊人成效。 不妨先来看两张令人印象深刻的柱状趋势图。 一张图,是煤炭。 2012年,68.5%;2017年,60.6%;2022年,56.2%——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占比,逐年稳定下降。 推进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富煤”的中国,水电、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均居世界第一,今年上半年可再生能源装机历史性超过煤电。 另一张图,是新能源汽车。 2014年,22万辆;2017年,153.4万辆;2022年,1310万辆;截至今年9月底,超1820万辆——全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逐年大幅增长。 绿色低碳交通体系加快构建,全球一半以上新能源汽车行驶在中国,产销量连续8年稳居世界第一。 “降”与“升”间,是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坚实步伐,是爬坡过坎攻坚克难的顽强奋斗。 不断下降的,还有单位GDP能耗、二氧化碳排放量、用水量……不断上升的,还有森林覆盖率、草原植被覆盖度、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一系列数据表明,我国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持续降低,经济社会发展的“含绿量”与“含金量”持续增多。 万里河山更加多姿多彩。 水更清了,天更蓝了,地更绿了,环境监测数据,印证着我们日常生活中可触可感的切身体会。 比如,2022年全国地表水水质优良断面比例升至87.9%,这已接近发达国家水平,今年前三季度比去年同期上升0.8个百分点。 再如,2022年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86.5%,中国成为全球改善空气质量速度最快的国家,今年以来空气质量优良率保持较高水平,总体呈明显改善趋势。 绿色低碳发展积厚成势。 今年前10月,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同比分别增长33.9%和37.8%。今年前三季度,外贸“新三样”电动载人汽车、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合计出口同比增长41.7%,占我国出口比重同比提升1.3个百分点,太阳能电池产量增长63.2%,绿色转型对工业生产的带动增强。以“绿色”为重要办赛理念的杭州亚运会,让全世界看到中国高质量发展的新气象。 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是当今时代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方向,我国在这方面开辟新赛道、创造新市场,形成了许多新的经济增长点。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我们正不断塑造发展的新动能和新优势,持续增强发展的潜力和后劲。 毋庸讳言,生态环境保护仍然面临严峻挑战。今年前三季度,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同比下降1.5个百分点,PM2.5平均浓度同比上升3.7%。 怎么看?一方面,北方地区干旱少雨大风导致沙尘天气频发,是重要因素;另一方面,这也说明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解决起来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 生态治理,道阻且长,行则将至。 站在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清醒认识和战略定力。就拿今年来说,开局之年,习近平总书记奔赴地方考察调研,主持召开重要会议,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一如既往地高度重视和有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个“国之大者”。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我们已走过千山万水,但仍需跋山涉水。 安德森等外方专家学者参加此次国合会时,“惊讶于中国交通工具实现电气化的速度”,“感受到城市更加宜居,空气更加清洁”。随着美丽中国建设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色持续厚植,他们再来中国,定会看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更美图景。
重温习近平主席和约瑟夫·拜登总统在印尼巴厘岛会晤,中美双方重申致力于合作并与其他国家共同努力应对气候危机。为此,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使解振华和美国总统气候问题特使约翰·克里于2023年7月16—19日在北京、11月4—7日在加利福尼亚阳光之乡举行会谈,并发表以下声明: (点击阅读原文可跳转至原网页) 一、中美两国回顾、重申并致力于进一步有效和持续实施2021年4月中美应对气候危机联合声明和2021年11月中美关于在21世纪20年代强化气候行动的格拉斯哥联合宣言。 二、中美两国认识到,气候危机对世界各国的影响日益显著。面对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六次评估报告等现有最佳科学发现的警示,两国致力于有效实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体现公平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考虑不同国情,根据巴黎协定第二条所述将全球平均气温上升控制在低于2°C之内并努力限制在1.5°C之内,包括努力保持1.5°C可实现,达成该协定的目的。 三、中美两国致力于有效实施巴黎协定及其决定,包括格拉斯哥气候协议和沙姆沙伊赫实施计划。两国强调,公约第28次缔约方大会(COP28)对于在这关键十年及其后有意义地应对气候危机至关重要。两国认识到,两国无论是在国内应对措施还是共同合作行动方面对于落实巴黎协定各项目标、推动多边主义均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人类今世后代,两国将合作并与公约和巴黎协定其他缔约方一道直面当今世界最为严峻的挑战之一。 四、中美两国决定启动“21世纪20年代强化气候行动工作组”,开展对话与合作,以加速21世纪20年代的具体气候行动。工作组将聚焦联合声明和联合宣言中确定的合作领域,包括能源转型、甲烷、循环经济和资源利用效率、低碳可持续省/州和城市、毁林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主题。工作组将就控制和减少排放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进行信息交流,分享各自经验,识别和实施合作项目,并评估联合声明、联合宣言和本次声明的实施情况。工作组由两国气候变化特使共同领导,两国相关部委和政府机构的官员以适当方式参加。 五、中美两国将于COP28之前及其后在工作组下重点加速以下具体行动,特别是切实可行和实实在在的合作计划和项目。 01 能源转型 六、在21世纪20年代这关键十年,两国支持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宣言所述努力争取到2030年全球可再生能源装机增至三倍,并计划从现在到2030年在2020年水平上充分加快两国可再生能源部署,以加快煤油气发电替代,从而可预期电力行业排放在达峰后实现有意义的绝对减少。 七、双方同意重启中美能效论坛,以深化工业、建筑、交通和设备等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政策交流。 八、中美两国计划重启双边能源政策和战略对话,就共同商定的议题开展交流,推动二轨活动,加强务实合作。 九、两国争取到2030年各自推进至少5个工业和能源等领域碳捕集利用和封存(CCUS)大规模合作项目。 02 甲烷和其他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 十、两国将落实各自国家甲烷行动计划并计划视情细化进一步措施。 十一、两国将立即启动技术性工作组合作,开展政策对话、技术解决方案交流和能力建设,在各自国家甲烷行动计划基础上制定各自纳入其2035年国家自主贡献的甲烷减排行动/目标,并支持两国各自甲烷减/控排取得进展。 十二、两国计划就各自管理氧化亚氮排放的措施开展合作。 十三、两国计划在基加利修正案下共同努力逐步减少氢氟碳化物,并致力于确保生产的所有制冷设备采用有力度的最低能效标准。 03 循环经济和资源利用效率 十四、认识到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利用效率对于应对气候危机的重要作用,两国相关政府部门计划尽快就这些议题开展一次政策对话,并支持双方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开展交流讨论和合作项目。 十五、中美两国决心终结塑料污染并将与各方一道制订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环境塑料污染)国际文书。 04 地方合作 十六、中美两国将支持省、州和城市在电力、交通、建筑和废弃物等领域开展气候合作。双方将推动地方政府、企业、智库和其他相关方积极参与合作。两国将通过商定的定期会议,进行政策对话、最佳实践分享、信息交流并促进项目合作。 十七、中美两国计划于2024年上半年举办地方气候行动高级别活动。 十八、双方欢迎并赞赏两国已开展的地方合作,并鼓励省、州和城市开展务实气候合作。 05 森林 十九、双方承诺进一步努力,以到2030年停止和扭转森林减少,包括通过规管和政策手段全面落实并有效执行各自禁止非法进口的法律。双方计划包括在工作组下讨论交流如何增进努力,以加强这一承诺的落实。 06 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减排协同 二十、两国计划合作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和技术部署,以加强温室气体与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其他对流层臭氧前体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协同控制。 07 2035年国家自主贡献 二十一、重申国家自主贡献由国家自主决定的性质,回顾巴黎协定第四条第4款,两国2035年国家自主贡献将是全经济范围,包括所有温室气体,所体现的减排符合全球平均气温上升控制在低于2°C之内并努力限制在1.5°C之内的巴黎温控目标。 08 COP28 二十二、中美两国将会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邀请各国参加在COP28期间举行的“甲烷和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峰会”。 二十三、中美两国将积极参与巴黎协定首次全球盘点,这是缔约方对力度、落实和合作进行回头看的重要机会,以符合巴黎协定温控目标,即将全球平均气温上升控制在低于2°C之内并努力限制在1.5°C之内,并与缔约方决心保持1.5°C温控目标可实现相一致。 二十四、两国致力于共同努力并与其他缔约方一道,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全球盘点决定。两国认为,该决定: ——应体现在实现巴黎协定目标方面取得的实质性积极进展,包括该协定促进了缔约方和非缔约方利益攸关方的行动,以及世界在温升轨迹方面相比没有协定明显处于较好的状况; ——应考虑公平,并参考现有最佳科学,包括最新 IPCC 报告; ——应在各个主题领域保持平衡,包括回顾性和响应性要素,并与巴黎协定设计保持一致; ——应体现实现巴黎协定目标需要结合不同国情,在行动和支持方面大幅增强雄心和加强落实; ——应在能源转型(可再生能源、煤/油/气)、森林等碳汇、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气体,以及低碳技术等方面发出信号; ——认识到国家自主贡献的国家自主决定性质并回顾巴黎协定第四条第4款,应鼓励2035年全经济范围国家自主贡献涵盖所有温室气体; ——应体现适应至关重要,并辅以一项强有力的决定,以提出一个有力度的全球适应目标框架——加速适应,包括制定目标/指标以加强适应有效性;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早期预警系统;加强关键领域(例如粮食、水、基础设施、健康和生态系统)适应努力; ——应注意到发达国家预期2023年实现1000亿美元气候资金目标,重申敦促发达国家缔约方将其提供的适应资金至少翻倍;期待COP29通过新的集体量化资金目标;并使资金流动符合巴黎协定目标; ——应欢迎并赞赏过渡委员会关于建立解决损失和损害问题的资金安排,包括为此设立一项基金的建议; ——应强调国际合作的重要作用,包括气候危机的全球性要求尽可能广泛的合作,而这种合作是实现有力度的减缓行动和气候韧性发展的关键推动因素。 二十五、中美两国致力于进一步加强对话、协作努力,支持主席国阿联酋成功举办COP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 为加快智能光伏技术进步和行业应用,推动能源技术与现代信息、新材料和先进制造技术深度融合,全面提升我国光伏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率,根据《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工信部联电子〔2021〕226号)工作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决定组织开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试点示范内容 (一)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二)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运用5G通信、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 (三)优先考虑方向 1.光储融合。应用新型储能技术及产品提升光伏发电稳定性、电网友好性和消纳能力,包括光伏直流系统、光储微电网、农村光储充系统、便携式光储产品等方向。 2.建筑光伏。包括光伏作为建筑屋顶、幕墙或遮阳等建筑构件与建筑有机结合,光伏发电与建筑用电负荷匹配的建筑光伏项目。 3.交通运输应用。包括在公路客货运枢纽、公路服务区(停车场)、加油站、港口码头等场景,构建“分布式光伏+储能+微电网”交通能源系统,实现高比例绿色电力自发自用。 4.农业农村应用。在设施农业、规模化种养、农产品初加工等生产场景,发展农光互补生态复合模式,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光伏扶贫项目。 5.光伏绿色化。包括光伏产品绿色设计及绿色制造、退役光伏组件回收处理及再利用、光伏组件零部件再制造、光伏“碳足迹”评价认证、光伏供应链溯源体系等方向。 6.关键信息技术。包括光伏系统智能调度、智能运维,以及面向智能光伏系统的通信与信息系统、柔性电力电子、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工业软件、工业机器人等方向。 7.先进光伏产品。包括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转换效率在25%以上)、钙钛矿及叠层太阳能电池、先进薄膜太阳能电池,以及相关产业链配套高质量、高可靠、低成本设备及材料等方向。 8.新型设施和实证检测。包括面向数据中心、5G等新型基础设施的智能光伏系统,面向极寒、极热、高湿度、低辐照量、高盐雾等典型场景建设光伏应用和实证检测等方向。 02 申报条件 (一)示范企业 申报主体为智能光伏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系统集成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光伏组件回收企业等,并符合以下条件: 1.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2.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已掌握智能光伏领域关键核心技术; 3.已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或系统; 4.拥有较高的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水平; 5.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6.具备丰富的智能光伏项目建设经验。 (二)示范项目 申报主体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是相关应用单位、制造企业、项目所在园区、第三方集成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能光伏应用或服务体系; 2.采用不少于3类智能光伏产品(原则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提供)或服务,提供规模化(集中式10MW以上、分布式1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务;对建筑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体化应用单个项目,以及交通应用领域的公路服务区、加油站项目,装机容量不少于0.1MW; 3.光伏系统安装在建筑上的,应具备应急自动断电功能,并与建筑本体牢固连接,保证结构安全、防火安全和不漏水不渗水; 4.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和长期运营能力,具有自主创新性、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备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 03 组织实施 (一)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格式(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下载),规范填写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企业和项目,出具推荐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5家,示范项目不超过8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3家,示范项目不超过5个。各地推荐的示范企业及项目要严格控制数量,超过推荐数量的不予受理。 (四)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3年12月11日前将推荐函连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通过EMS或机要交换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在有关部门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项目予以正式发布。 04 管理和激励措施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加大对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的宣传推介力度,提升试点示范影响力,扩大示范带动效应。组织对示范企业、项目开展评估考核并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二)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大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从政策、标准、项目、资源配套等多方面支持示范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示范项目建设和推广应用。 (三)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应贯彻落实《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努力树立行业标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先进产品、技术、模式等应用推广。 联系人及电话:陈昭 010-68208221/68208264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年11月10日
11月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共同主办的2023中国碳市场大会在上海举行。上海市委书记陈吉宁出席开幕式并致辞,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湖北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忠林致辞,并与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龚正共同启动大会。 这场大会聚焦“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主题,全面展示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成效,打造应对气候变化国际交流合作“新名片”,充分彰显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大国担当。 这一重磅大会为何由上海和湖北共同举办?这场全球最大碳市场“旋风”,缘何风起上海和湖北? 缘起:10年试点,4年筹建,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落户湖北 此话要从知名的《京都议定书》说起。 为了应对气候变暖,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明确提出,将二氧化碳排放权可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从此,世界上多了一种新的交易——碳排放权交易。 这种全新的交易,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市场化手段,让有效减排的企业出售多余的二氧化碳配额,超标排放的企业则需购买配额,由此推动企业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2010年,湖北敢为人先,率先提出“打造全国碳金融中心”,次年湖北与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深圳一道,入列国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2014年4月,湖北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市。此后,湖北建立了成熟市场体系,总开户数、市场履约率等指标排名长期领先,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积累了丰富的“湖北经验”。 2017年12月,国家宣布,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落户湖北、交易系统落户上海。 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好比碳资产的“银行”和“仓库”,承担了碳排放权的确权登记、交易结算、分配履约等业务,是全国碳资产的大数据中枢。 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这是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场——首批纳入的2162家发电行业企业,二氧化碳年排放量超过45亿吨。 10年试点,4年筹建,湖北终于等来了里程碑的一天! 亮眼:中碳登已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机构 自全国碳市场上线以来,中碳登(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保持系统零故障、零中断、零差错,为全国碳市场高效、平稳运行贡献了湖北智慧和湖北力量。 作为全国碳交易与碳资源配置“底层数据库”,中碳登统筹管理全国2533家企业账户,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机构。 截至2023年11月8日,中碳登服务全国碳市场无中断安全运行561个交易日,累计成交碳配额3.98亿吨,成交额217.68亿元,累计完成交易清算85870笔,清算金额达435.36亿元。 发力:各类要素加速向湖北聚集 俯瞰武昌区中北路主轴,银白色的中碳登大厦格外醒目。眼下,中碳登犹如“聚绿盆”,不断吸引着资金、技术和绿色金融机构以及各类金融要素向湖北聚集。 中碳登联合中债登、上清所、农业银行研究所等,发布多个权威碳指数,首创碳质押、碳回购等碳金融产品。 全省已设立5支碳基金,汇聚碳领域头部企业100余家,初步形成碳交易、碳核算、碳金融等产业链。 在碳市场机制带动下,湖北碳排放强度下降40%,绿电装机容量占比超过60%,以年均3%的能耗增速支撑起年均7.3%的经济增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人心。 数据显示,湖北已培养高质量碳市场专业人才5000多名,构建碳市场全产业链,打造全国碳交易、碳金融集聚区初见成效。 据悉,2024年中国碳市场大会将在湖北武汉举办。此后每年的中国碳市场大会将在上海市和湖北省武汉市两地轮流举办。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2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鄂环函〔2023〕201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有关控排企业,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2022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2022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6日 附件 湖北省2022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 根据国家关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以及《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71、389号)的要求,为科学合理地确定我省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开展配额分配和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纳入碳排放管理的企业清单 根据我省2019-2022年任一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能耗情况,排除因关停、主体整合等原因退出的企业后,确定343家纳入我省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范围的企业(以下简称“纳入企业”),涉及钢铁、水泥、化工等16个行业。具体企业见湖北省2022年度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清单(见附件1-4)。 二、配额总量与结构 (一)配额总量。 根据2019-2021年度纳入湖北省碳市场控排企业排放量及2019-2021年度配额总量情况,综合考虑湖北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政府预留配额等因素,结合2022年度纳入企业碳排放核查数据,确定我省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为1.8亿吨。 (二)配额结构。 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年度初始配额、新增预留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计算方法如下: 1.年度初始配额=纳入企业初始配额之和 2.政府预留配额=碳排放配额总量×6% 3.新增预留配额=碳排放配额总量-(年度初始配额+政府预留配额) 政府预留配额主要用于市场调节,新增预留配额主要用于企业新增产能和产量变化。 三、纳入企业配额分配方法 2022年度企业配额分配主要采用标杆法、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法。不同行业企业对应的配额分配方法见附件1-1。 (一)采用标杆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企业实际应发配额=2022年实际产量×行业标杆值×市场调节因子 (二)采用历史强度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企业实际应发配额=2022年实际产量×历史碳强度值×行业控排系数×市场调节因子 其中,历史碳强度值为企业基准年间碳强度的加权平均值,基准年选取见附件1-3。行业控排系数见附件1-2。 (三)采用历史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企业实际应发配额=历史排放基数×行业控排系数×市场调节因子÷365×正常生产天数 历史排放基数为企业基准年间碳排放量的算术平均值,基准年选取见附件1-3。 (四)市场调节因子。 市场调节因子适用于所有纳入企业。 市场调节因子=1-(上一年度市场存量/配额总量),2022年度的市场调节因子为0.9836。 四、配额调整机制 (一)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企业年度初始配额20%的,差额按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20%计; (二)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核算后,若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20万吨二氧化碳,差额按20万吨计; (三)经过上述“20%或20万吨损益封顶”调整后,对超出的配额亏损(或盈余)予以追加(或收缴)。 五、配额的发放 在完成企业碳排放量核查后,根据企业2022年实际生产情况核定实际应发配额,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发放给企业。 企业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核;省生态环境厅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配额,已经发放配额的企业经核查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按规定收回相对应的配额。 1.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的; 2.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应关未关的; 3.企业没有履约历史且没有基准年排放数据的; 4.企业全厂累计停产天数(水泥企业熟料工段停产视为全厂停产)大于183天且碳排放量低于20万吨的。 六、其他说明 (一)企业合并、分立、关停或搬迁及外包与租赁情况的处理。 纳入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关停或搬迁、外包与租赁的,应在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主管部门。各地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作为,跟踪服务,密切关注企业产能变化以及合并、分立、关停、搬迁、外包与租赁等情况。企业配额变更的申请条件和核定方法如下: 一是企业的合并。纳入企业之间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承继配额,并履行缴还义务。合并后的碳排放边界为纳入企业在合并前各自的碳排放边界之和。 纳入企业和非纳入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承继配额,并履行缴还义务。合并当年,碳排放边界仍以纳入企业合并前的碳排放边界为准;合并次年,碳排放边界重新核定(已包含新纳入部分)。 二是企业的分立。纳入企业分立的,应当明确分立后各企业的碳排放边界及配额量。分立后的企业仍然履行各自的缴还义务。 三是企业的关停或搬迁。纳入企业关停或迁出本省的,应及时报告,并按照经审定后的当年碳排放量完成配额缴还,当年剩余配额由主管部门收回,次年不再对其发放配额。 四是企业的外包与租赁。对于纳入企业存在外包或租赁的情况,按照所有权原则界定,该部分碳排放由具有所有权的企业完成履约(若具有所有权的企业因法律原因无法承担履约责任,则该部分排放由租赁方企业完成履约)。 纳入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注册登记系统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抵销机制。 纳入企业可以使用由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共同认证的绿色电力交易凭证对应减排量抵销实际碳排放。对于配额存在缺口的企业可进行绿电减排量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单位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且抵销量不超出企业配额缺口量。绿电对应减排量用于履约抵销时仅限使用一次,减排量不可拆分使用,也不可结转到其他年度使用。 鼓励开展碳普惠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武汉市辖区内的纳入企业可以使用在武汉市碳普惠体系下由市生态环境局签发的碳普惠减排量抵销本企业2022年度实际碳排放量。对于配额存在缺口的企业可进行碳普惠减排量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抵销量不得超出企业配额缺口量。 (三)政府预留配额拍卖。 在履约期适时组织政府预留配额拍卖工作,配额拍卖量为160万吨碳配额,具体配额拍卖时间和拍卖基价另行通知。 (四)2023年度预分配安排。 主管部门根据纳入企业2020-2022年度的履约清缴情况、企业最新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2023年度进行配额预分配的企业名单,原则上于名单确认后的一个月内,按2022年实际履约量的70%,通过湖北省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向其发放2023年度预分配配额。在完成2023年度碳排放数据核查后,按照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对配额进行最终核定,核定的最终配额量与预分配的配额量不一致的,以最终核定的配额量为准,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实行多退少补。 附件:1.不同配额分配方法的适用行业及标准 2.行业控排系数 3.基准年选取方法 4.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清单 附件1 不同配额分配方法的适用行业及标准 分配方法 适用行业 适用标准 标杆法 水泥(外购熟料型水泥企业除外)。标杆值采用湖北省 2022 年位于第50%位水泥企业的单位熟料碳排放量,具体的标杆值根据核查数据测算确定。 水泥企业配额分配的核算边界为从原燃材料进入生产厂区均化开始,包括水泥原燃料及生料制备、熟料烧成、熟料到熟料库为止,不包括厂区内辅助生产系统以及附属生产系统。 历史强度法 热力生产和供应、造纸、玻璃及其他建材(不含自产熟料型水泥、陶瓷行业)、水的生产和供应行业、设备制造、纺织业 企业产品有 1 到 2 种,每种产品同质化程度高且能源消耗边界清晰,可以分别计算其产品碳强度。 历史法 化工、汽车制造、钢铁、食品饮料、有色金属、医药、石化、陶瓷制造、其他行业 全部情况 水泥(外购熟料型水泥企业)、热力生产和供应、造纸、玻璃及其他建材(不含自产熟料型水泥、陶瓷行业)、水的生产和供应行业、设备制造、纺织业 存在企业生产两种以上的产品、产量计量不同质、无法区分产品排放边界等情况中的任意一种 附件2 行业控排系数 行业 控排系数 行业 控排系数 玻璃及其他建材 0.9700 热力生产和供应 0.9470 陶瓷制造 0.9000 水泥 0.9578 汽车制造 0.9263 纺织业 0.9408 设备制造 0.9263 化工 0.9508 钢铁 0.9763 有色金属 和其他金属制品 0.9532 石化 0.9471 食品饮料 0.9456 水的生产与供应 0.9771 医药 0.9410 其他行业 0.9508 造纸 0.9656 附件3 基准年选取方法 一、基准年选取方式 按照纳入企业2019年至2021年碳排放边界和碳排放量变化情况,基准年选取方式如下: (一)对于采用历史法分配的企业,基准年选取原则上为2019-2021年碳排放量的算术平均值;若企业在2019-2021年因生产线增减(有相关行政部门批复的证明材料)等情况造成碳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年度间碳排放量变化超过10%或10万吨),选择变化后年份的正常排放量作为核定配额的依据。 (二)对于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的企业,基准年选取原则上为2019-2021年碳排放强度的加权平均值;若企业在2019-2021年碳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年度间碳排放量变化超过30%),选择变化后的碳排放强度值作为核定配额的依据。 (三)若企业在2019-2021年因检修或生产经营状况等情况造成全厂停产,累计停产天数大于183天的年份不能作为基准年,累计停产天数小于或等于183天的年份,须进行碳排放量的修正。 (四)若企业因2022年新建主要生产设施导致碳排放量增加的,该部分碳排放量不计入当年的履约量。生产设施改造或扩建导致增加的碳排放量仍须计入当年履约量。 二、基准碳排放量修正 对于采用历史法的企业,按照核查报告中主要生产设施累计生产天数对基准碳排放量进行修正,修正方式为该年度日均碳排放量乘以365天。 附件4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清单 地市 序号 企业名称 武汉 (52家) 1 武汉长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武汉武新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3 武汉有机实业有限公司 4 武汉钢铁石化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5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6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7 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 8 武汉联德化学品有限公司 9 百威(武汉)啤酒有限公司 10 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11 武汉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 12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1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 宝武环科武汉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15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16 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17 武汉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 18 华润雪花啤酒(武汉)有限公司 19 益海嘉里(武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20 建华建材(湖北)有限公司 21 武汉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22 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23 武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24 武汉顶津食品有限公司 25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6 名幸电子(武汉)有限公司 27 武汉华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28 格力电器(武汉)有限公司 29 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 30 武汉新芯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31 鸿富锦精密工业(武汉)有限公司 32 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33 武汉裕大华纺织有限公司 34 上海纳铁福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武汉工厂 35 威斯卡特工业(中国)有限公司 36 武汉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37 液化空气(武汉)高新气体有限公司 38 武汉市泮水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39 武汉友发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40 武汉中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41 富联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42 武汉鑫缘绿色冶金渣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43 湖北亚东水泥有限公司 44 武汉钢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45 娲石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46 武汉金凤凰纸业有限公司 47 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48 武汉宝聚炭材料有限公司 49 武汉鲁华泓锦新材料有限公司 50 康宁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51 武汉思必得玻璃有限公司 52 亿钧耀能新材(武汉)有限公司 宜昌 (54家) 53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54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55 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 56 宜昌国诚涂镀板有限公司 57 宜昌南玻光电玻璃有限公司 58 中锰(湖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9 宜昌骏王集团水泥有限公司(原湖北骏王水泥有限公司) 60 湖北泰丽陶瓷有限公司(原湖北帝缘陶瓷有限公司) 61 湖北长江汇丰纸业有限公司 62 宜昌东阳光生化制药有限公司 63 宜都东阳光化成箔有限公司 64 湖北祥临科技有限公司 65 湖北城东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66 湖北金庄科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67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68 宜昌南玻硅材料有限公司 69 宜昌花林水泥有限公司 70 葛洲坝兴山水泥有限公司 71 华新水泥(秭归)有限公司 72 华新水泥(长阳)有限公司 73 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 74 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 75 长阳铠榕电解锰有限公司 76 宜昌华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77 湖北戈碧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8 宜昌市福龙钢铁有限公司 79 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 80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81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2 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83 湖北大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84 华强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5 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86 湖北兴瑞硅材料有限公司 87 湖北泰盛化工有限公司 88 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89 宜昌宜化太平洋化工有限公司 90 湖北山水化工有限公司 91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 92 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 93 宜昌鄂中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94 湖北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95 宜昌富升化工有限公司 96 湖北吉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7 湖北楚林陶瓷有限公司 98 宜昌市亚泰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99 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 100 湖北鑫来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 101 湖北凯旋陶瓷有限公司 102 湖北蝴蝶泉陶瓷实业有限公司 103 湖北省当阳豪山建材有限公司 104 湖北锦汇陶瓷有限公司 105 湖北盛世华沣陶瓷有限公司 106 湖北安广陶瓷有限公司 黄石 (43家) 107 大冶市华兴玻璃有限公司 108 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原湖北新冶钢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109 湖北新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10 黄石山力兴冶薄板有限公司 111 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 112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113 湖北远大富驰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14 中冶南方(黄石)气体有限公司 115 华新水泥(黄石)有限公司 116 阳新娲石水泥有限公司 117 黄石成美建材有限公司 118 华新水泥(大冶)有限公司 119 大冶尖峰水泥有限公司 120 华新水泥(阳新)有限公司 121 黄石市四棵水泥厂 122 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23 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 124 宝钢股份黄石涂镀板有限公司 125 黄石佳禾冶金钙业有限公司 126 黄石港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27 湖北奥莱斯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128 黄石东贝铸造有限公司 129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0 劲牌有限公司 131 大冶市昶和冶金原料有限公司 132 湖北大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3 湖北高能鹏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阳新鹏富矿业有限公司) 134 定颖电子(黄石)有限公司 135 湖北蓝华铝业有限公司 136 黄石市晨茂铝业有限公司 137 大冶市旺成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138 武钢资源集团金山店矿业有限公司 139 黄石市海富高钙有限公司 140 黄石市金虹钙业有限公司 141 中铜华中铜业有限公司 142 黄石市福星铝业有限公司 143 黄石市佳美铝业有限公司 144 大冶市宏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145 湖北美维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 146 大冶市华厦铝业有限公司 147 湖北陈贵顺富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148 大冶市金铖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149 湖北日盛科技有限公司 襄阳 (30家) 150 葛洲坝宜城水泥有限公司 151 谷城钜沣陶瓷有限公司 152 湖北华海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3 南漳龙蟒磷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154 湖北三环锻造有限公司 155 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56 际华三五四二纺织有限公司 157 风神襄阳汽车有限公司 158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9 东风德纳车桥有限公司 160 武钢集团襄阳重型装备材料有限公司 161 湖北三环车桥有限公司 162 湖北谷城泰隆水泥有限公司 163 泰山石膏(襄阳)有限公司 164 湖北立晋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65 襄阳泽东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6 保康楚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67 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 168 龙佰襄阳钛业有限公司 169 嘉施利(宜城)化肥有限公司 170 襄阳兴发化工有限公司 171 湖北金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72 华新水泥(襄阳)有限公司 173 葛洲坝老河口水泥有限公司 174 博拉经纬纤维有限公司 175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76 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 177 湖北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 178 湖北海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79 顺博铝合金湖北有限公司 荆门 (34家) 180 湖北金龙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1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2 福耀玻璃(湖北)有限公司 183 湖北泰山建材有限公司 184 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185 沙洋弘润建材有限公司 186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87 京山华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88 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89 荆门市高园磷肥有限公司 190 湖北金明珠化工有限公司 191 湖北大峪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92 荆门新洋丰中磷肥业有限公司 193 湖北京山楚天钡盐有限责任公司 19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195 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 196 湖北京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197 葛洲坝钟祥水泥有限公司 198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99 湖北荆玻海龙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200 湖北晶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201 湖北众为钙业有限公司 202 湖北亿纬动力有限公司 203 荆门新地建材有限公司 204 湖北优布非织造布有限公司 205 湖北金汉江精制棉有限公司 206 湖北应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7 湖北世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8 荆门盈德气体有限公司 209 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210 荆门市锦科钙业股份有限公司 211 湖北世龙化工有限公司 212 湖北腾宝新材料有限公司 213 湖北新居乐建材有限公司 荆州 (24家) 214 长利玻璃洪湖有限公司 215 湖北亿钧耀能新材股份公司 216 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17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218 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9 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 220 葛洲坝松滋水泥有限公司 221 湖北新生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222 湖北登瑞肥业有限公司(原湖北新生源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子公司) 223 湖北骏马纸业有限公司 224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25 能特科技有限公司 226 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27 湖北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8 湖北惠强纸业有限公司(原湖北秦楚纸业有限公司) 229 湖北祥兴纸业科技有限公司 230 湖北瀚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231 湖北荣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232 嘉施利(荆州)化肥有限公司 233 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234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35 山鹰华中纸业有限公司 236 能特科技(石首)有限公司 237 湖北金安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孝感 (25家) 238 金凤凰纸业(孝感)有限公司 239 湖北孝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0 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41 湖北蓝天盐化有限公司 242 中盐长江盐化有限公司 243 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 244 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 245 孝感广盐华源制盐有限公司 246 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 247 湖北白兆山水泥有限公司 248 湖北福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49 金红叶纸业(湖北)有限公司 250 维达护理用品(中国)有限公司 251 安陆市合家欢陶瓷有限公司 252 中顺洁柔(湖北)纸业有限公司 253 湖北大展钢铁有限公司 254 孝感金达钢铁有限公司 255 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56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57 应城市新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58 湖北长烁亿达生物热能有限公司 259 湖北葛化华祥化学有限公司 260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61 湖北银鹭食品有限公司 262 湖北丽邦纸业有限公司 鄂州 (11家) 263 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264 武钢资源集团程潮矿业有限公司 265 湖北华武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266 湖北鄂钢嘉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67 鄂州鸿泰钢铁有限公司 268 宝武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原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269 武钢资源集团鄂州球团有限公司 270 湖北世纪新峰雷山水泥有限公司 271 华新水泥(鄂州)有限公司 272 湖北容百锂电材料有限公司 273 湖北虹润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黄冈 (15家) 274 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75 黄冈亚东水泥有限公司 276 华新水泥(武穴)有限公司 277 中粮粮油工业(黄冈)有限公司 278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9 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 280 湖北中陶实业有限公司 281 湖北中瓷万达陶瓷有限公司 282 泰山石膏(湖北)有限公司 283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84 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 285 湖北黄冈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286 稳健医疗(黄冈)有限公司 287 武穴瑞华迪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88 湖北新明珠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十堰 (17家) 289 十堰市郧阳区榕峰钢铁有限公司 290 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 291 汉江集团丹江口电化有限责任公司 292 东风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地区)(原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十堰地区)) 293 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 294 华新金龙水泥(郧县)有限公司 295 湖北武当水泥有限公司 296 华新水泥(房县)有限公司 297 竹溪瑞城水泥有限公司 298 汉江丹江口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299 双星东风轮胎有限公司 300 农夫山泉湖北丹江口(新城)饮料有限公司 301 丹江口弘源碳化硅有限责任公司 302 竹山县秦巴钡盐有限公司 303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4 农夫山泉湖北丹江口(均州)饮料有限公司 305 东风锻造有限公司 咸宁 (12家) 306 湖北玉立砂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7 湖北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 308 咸宁南玻玻璃有限公司 309 咸宁市天宏化工有限公司 310 葛洲坝嘉鱼水泥有限公司 311 崇阳县昌华实业有限公司 312 华新水泥(赤壁)有限公司 313 湖北精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314 湖北金盛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315 咸宁盈德气体有限公司 316 赤壁长城炭素制品有限公司 317 湖北杭瑞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潜江 (11家) 318 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 31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 320 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321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322 潜江市正豪华盛铝电有限公司 323 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 324 潜江齐安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325 湖北可赛化工有限公司 326 潜江方圆钛白有限公司 327 潜江市乐水林纸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328 长飞光纤潜江有限公司 恩施 (5家) 329 来凤县金凤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330 华新水泥(鹤峰)民族建材有限公司 331 华新水泥(恩施)有限公司 332 恩施州腾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333 建始县泰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随州 (5家) 334 广水华鑫冶金工业有限公司 335 湖北雅都恒兴纸业有限公司 336 湖北新兴全力机械有限公司(原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37 湖北三环铸造股份有限公司 338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犇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仙桃 (4家) 339 富士和机械工业(湖北)有限公司 340 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341 湖北绿色家园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42 健鼎(湖北)电子有限公司 天门 (1家) 343 湖北益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导读 国家发改委网站10月25日消息,为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电力系统稳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科学安排储能建设。按需科学规划与配置储能。根据电力系统需求,统筹各类调节资源建设,因地制宜推动各类储能科学配置,形成多时间尺度、多应用场景的电力调节与稳定控制能力,改善新能源出力特性、优化负荷曲线,支撑高比例新能源外送。有序建设抽水蓄能。有序推进具备条件的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探索常规水电改抽水蓄能和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技术应用,新建抽水蓄能机组应具备调相功能。积极推进新型储能建设。充分发挥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氢储能、热(冷)储能等各类新型储能的优势,结合应用场景构建储能多元融合发展模式,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和综合效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 加强新形势下电力系统稳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能源〔2023〕1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有关电力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准确把握电力系统技术特性和发展规律,扎实做好新形势下电力系统稳定工作,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深刻认识未来相当长时间内,电力系统仍将维持交流电为主体、直流电为补充的技术形态,稳定问题将长期存在,牢固树立管电就要管系统、管系统就要管稳定的工作理念。立足我国国情,坚持底线思维、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守正创新,坚持先立后破、远近结合,统筹发展和安全,做好新形势下电力系统稳定工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可靠电力保障,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用电需要。 (二)总体思路 夯实稳定物理基础。科学构建源网荷储结构与布局,保证电源结构合理和电网强度,建设充足的灵活调节和稳定控制资源,确保必要的惯量、短路容量、有功、无功和阻尼支撑,满足电力系统电力电量平衡和安全稳定运行的需求。 强化稳定管理体系。围绕高比例可再生能源、高比例电力电子设备的电力系统在源网荷储互动环境下安全稳定运行,科学谋划电力系统转型的发展方向和路径,统筹规划、建设、运行、市场、科研等各项工作,建立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稳定管理体系,确保稳定工作要求在新型电力系统全过程、全环节、全方位落实。 加强科技创新支撑。围绕系统安全稳定技术需求,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推进重大技术和装备攻关,加快先进技术示范和推广应用,协同构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稳定技术标准体系,以创新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二、夯实电力系统稳定基础 (三)完善合理的电源结构。统筹各类电源规模和布局。可靠发电能力要满足电力电量平衡需要并留有合理裕度,为系统提供足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阻尼支撑;科学确定电源接入电网电压等级,实现对各级电网的有效支撑;构建多元互补的综合能源供应体系。增强常规电源调节支撑能力。新建煤电机组全部实现灵活性制造,现役机组灵活性改造应改尽改,支持退役火电机组转应急备用和调相功能改造,不断提高机组涉网性能;积极推进主要流域水电扩机、流域梯级规划调整等,依法合规开展水电机组改造增容,新建水电机组按需配置调相功能;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加强核电基地自供电能力建设;在落实气源的前提下适度布局调峰气电;稳步发展生物质发电。大力提升新能源主动支撑能力。推动系统友好型电站建设,有序推动储能与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逐步实现新能源对传统能源的可靠替代;协同推进大型新能源基地、调节支撑资源和外送通道开发建设,推动基地按相关标准要求配置储能,保障外送电力的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性。 (四)构建坚强柔性电网平台。明确网架构建原则。构建分层分区、结构清晰、安全可控、灵活高效、适应新能源占比逐步提升的电网网架,合理确定同步电网规模;保证电网结构强度,保持必要的灵活性和冗余度,具备与特高压直流、新能源规模相适应的抗扰动能力和灵活送受电能力。提高直流送受端稳定水平。直流送端要合理分群,控制同送端、同受端直流输电规模,新增输电通道要避免过于集中;直流受端要优化落点布局,避免落点过于密集;常规直流受端和新能源高占比地区应具备足够的电压支撑能力,短路比等指标要符合要求;积极推动柔性直流技术应用。促进各级电网协调发展。合理控制短路电流水平,适时推动电网解环;推动建设分布式智能电网,提升配电网就地平衡能力,实现与大电网的兼容互补和友好互动。 (五)科学安排储能建设。按需科学规划与配置储能。根据电力系统需求,统筹各类调节资源建设,因地制宜推动各类储能科学配置,形成多时间尺度、多应用场景的电力调节与稳定控制能力,改善新能源出力特性、优化负荷曲线,支撑高比例新能源外送。有序建设抽水蓄能。有序推进具备条件的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探索常规水电改抽水蓄能和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技术应用,新建抽水蓄能机组应具备调相功能。积极推进新型储能建设。充分发挥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氢储能、热(冷)储能等各类新型储能的优势,结合应用场景构建储能多元融合发展模式,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和综合效率。 三、加强电力系统全过程稳定管理 (六)加强电力系统规划。统筹整体规划。统筹源网荷储整体规划,强化区域协同,加强规划方案及过渡期安全稳定和供电充裕性的系统论证,提高规划阶段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计算分析的深度和精度,加强系统调节能力统筹规划。强化规划执行。严格按规划推动源网荷储协同发展、按时投运,滚动开展供需平衡分析,合理安排支撑性电源和调节性资源建设,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保供和新能源消纳要求。有序做好衔接。加强规划与建设、运行等环节的有效衔接,提升规划方案的适应性、可行性与安全性;加强一、二次系统衔接,协调开展安全稳定控制系统的整体方案研究。 (七)加强工程前期设计。深化设计方案。在大型输变电工程、大型电源接入系统、直流输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工作中,加强工程对系统的影响分析。开展差异化补强设计。针对重点区段开展差异化设计,提升工程可靠性和抵御灾害能力。优化二次系统设计。合理配置继电保护、稳定控制、通信、自动化、监控系统网络安全等二次系统,确保满足相关标准和反事故措施要求。 (八)加强电力装备管理。紧密围绕电力系统的稳定技术要求开展相关装备研制、系统试验。针对不同应用场景优化直流、新能源等电力电子装备的并网性能。严格把关电力装备入网质量,充分开展试验测试,消除装备质量系统性缺陷。对新研发的首台(套)电力装备,加强科学论证和风险管控。 (九)加强电力建设管理。强化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环保、质量、进度等全周期管理,实现工程“零缺陷”投运。组织实施与基建工程配套的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措施,确保二次设备与相应的一次设备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针对工程建设过渡阶段,开展系统分析校核,落实过渡期安全保障措施。 (十)加强电力设备运维保障。加强大型电源和主网设备的可靠性管理,持续开展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和状态监测,针对重要输电通道、枢纽变电站、重要发电厂等关键电力设施开展专项运维保障。及时开展设备缺陷及故障原因分析,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措施,定期核定设备过负荷能力。加强二次系统运维保障,确保二次设备状态和参数与一次系统匹配,防止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 (十一)加强调度运行管理。严肃调度纪律。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各并网主体必须服从调度机构统一指挥,调度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开展稳定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协同落实互联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措施;发生严重故障等情况下,调度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果断采取控制措施。强化协同控制。建立一、二次能源综合管理体系,加强电力电量全网统一平衡协调;提升新能源预测水平,严格开展各类电源及储能设施涉网性能管理,通过源网荷储和跨省区输电通道送受端电网协同调度,提高面向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接入的调度管控能力。 (十二)加强电力系统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应对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等的电力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加强灾害预警预判和各方协调联动。强化重点区域电力安全保障,合理提高核心区域和重要用户的相关线路、变电站建设标准,推进本地应急保障电源建设,重要用户应根据要求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加强移动应急电源统筹调配使用,在重点城市建成坚强局部电网。加强超大、特大城市电力保供分析,根据需求保留部分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应对季节性和极端天气保供。提升事故后快速恢复和应急处置能力,优化黑启动电源布局,完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 (十三)加强电力行业网络安全防护。强化安全防护建设。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原则,强化结构安全、本体安全,探索构建安全子域,推进新型并网主体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强化供应链安全管理,深化安全防护评估。提升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及应急处置能力。完善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建设应用,推进电力网络安全靶场高质量发展,强化备用调度体系,制修订电力监控系统专项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构建稳定技术支撑体系 (十四)攻关新型电力系统稳定基础理论。研究高比例可再生能源、高比例电力电子设备接入电力系统、特高压交直流混联运行的稳定机理和运行特征,掌握电力系统故障暂态过渡过程及抑制方法。创新电力系统多维度稳定性控制理论与方法,突破海量异构资源的广域协调控制理论,深入研究新型储能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支撑作用与控制方法。加快攻关源荷高度不确定性环境下的电力电量平衡理论,建立完善各类灵活调节性资源规划设计理论。 (十五)提升系统特性分析能力。推进电力系统多时间尺度分析仿真能力建设。在电力系统各环节深入开展分析,对高比例电力电子设备接入电网开展电磁暂态仿真或机电-电磁混合仿真校核,建立和完善集中式新能源、新型储能、直流等详细分析模型,开展含分布式电源的综合负荷建模,推动新能源发电机组模型与参数开放共享。加强电力系统稳定特性分析。考虑运行工况的多变性和随机性,强化在线安全分析应用,充分利用实际故障和系统性试验开展研究,掌握系统安全特性及稳定边界。 (十六)强化系统运行控制能力。融合先进信息通信技术,汇集一次能源、设备状态、用户侧资源、气象环境等各类信息,构建全网监视、全频段分析、全局优化、协同控制、智能决策、主配一体的调度技术支持系统,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控制的自适应和数字化水平,实现调度决策从自动化向智能化转变。提升新能源和配电网的可观、可测、可控能力,研究分布式电源、可控负荷的汇聚管理形式,实现海量分散可控资源的精准评估、有效聚合和协同控制,同步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建设技术先进、覆盖主配、安全可靠、高速传输的一体化电力通信专网,为运行控制、故障防御提供坚强技术支撑。 (十七)加强系统故障防御能力。巩固和完善电力系统安全防御“三道防线”,开发适应高度电力电子化系统的继电保护装置和紧急控制手段,研究针对宽频振荡等新型稳定问题的防控手段,扩展稳定控制资源池,滚动完善控制策略,加强安全自动装置状态和可用措施量的在线监视,保障电力电子化、配电网有源化环境下稳定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研究新能源高占比情形下发生极端天气时的电力系统稳定措施。加强电力系统故障主动防御能力,提升全景全频段状态感知和稳定控制水平,实现风险预测、预判、预警和预控。 (十八)加快重大电工装备研制。研发大容量断路器、大功率高性能电力电子器件、新能源主动支撑、大容量柔性直流输电等提升电力系统稳定水平的电工装备。推动新型储能技术向高安全、高效率、主动支撑方向发展。提高电力工控芯片、基础软件、关键材料和元器件的自主可控水平,强化电力产业链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十九)加快先进技术示范和推广应用。紧密围绕电力系统稳定核心技术、重大装备、关键材料和元器件等重点攻关方向,充分调动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各方面力量,因地制宜开展电力系统稳定先进技术和装备示范,积累运行经验和数据,及时推广应用成熟适用技术,加快创新成果转化。 (二十)加强稳定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现有标准指导作用。建立健全以《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技术导则》《电网运行准则》为核心的稳定技术标准体系并适时修订完善,强化标准在引领技术发展、规范技术要求等方面的作用。持续完善稳定技术标准体系。完善新能源并网技术标准,提升新能源频率、电压耐受能力和支撑调节能力;建立新型储能、虚拟电厂、分布式智能电网等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及运行调度技术标准;完善新型电力系统供需平衡、安全稳定分析与控制保护标准体系,指导新型电力系统广域协同控制体系顶层设计;开展黑启动及系统恢复、网络安全等电力安全标准研制;引领新形势下电力系统稳定相关国际标准制修订。 五、组织实施保障 (二十一)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电力行业稳定工作法规制度,强化政策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建立健全电力系统稳定工作长效机制,强化规划执行的严肃性,加强统筹协调,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重大任务,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问题与重大运行风险,协调解决保障电力供应和系统稳定运行面临的问题。 (二十二)压实各方责任。建立健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指导,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各负其责、发挥合力的电力系统稳定工作责任体系。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履行好电力规划、电力建设、电力保供的属地责任。发电企业加强燃料供应管理,强化涉网安全管理,提高发电设备运行可靠性,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电网企业做好电网建设运维、调度运行等环节的稳定管理,强化电网安全风险管控。电力用户主动参与需求响应,按要求执行负荷管理,践行节约用电、绿色用电。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加强监管,推动相关稳定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三)完善投资回报机制。建立健全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资源投资回报机制,合理反映其在新型电力系统中的价值。持续完善市场机制,推动各方积极参与负荷控制建设、运营和需求侧响应,按照“谁提供、谁获利”的原则获得合理收益。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电力系统稳定调节资源投资、建设和运营。完善电力市场交易安全稳定校核制度,保证各类市场运作场景下电力系统稳定可控。 (二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和解读,凝聚行业共识,引导各方力量树立全网一盘棋的思想,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加强电力系统稳定工作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提升电力系统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工作水平。及时总结电力系统稳定工作经验,推广典型模式和先进技术。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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